離婚財產糾紛有哪些類型
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二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因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屬于什么糾紛類型
法律分析:離婚糾紛案件屬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一般的離婚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案件,但如果涉及到重婚罪,則屬于刑事案件,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問題常見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糾紛有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有 一方不同意離婚 ; 2、夫妻雙方就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有爭議; 3、夫妻雙方就債務的分配有爭議; 4、 孩子的撫養權 糾紛。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相關推薦:
離婚會存在賠償嗎(女方起訴離婚能得到什么補償)
離婚正常怎樣賠償(男方提出離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補償)
離婚要賠償怎么辦(離婚要求男方怎么補償)
患病離婚賠償多少(一方有病離婚應該怎么補償)
離婚衣服分割(離婚后衣服要不要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