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委托代理人應該提交什么材料
委托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原告代理人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準備什么材料要看起訴請求是什么,如果僅起訴離婚,那結合起訴離婚的法定理由準備證據材料,如是正常的感情破裂,那應該分居滿兩年才行。建議準備被告的租房合同,如果沒有那就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分居兩年;如果存在家暴、賭博等法定離婚情節,則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如就醫記錄、照片、證人證言,報過警的提供警察出警記錄;如果還要求小孩撫養權,也應提供能夠撫養的證據,如工資收入證明等。
法院開庭離婚原告代理人的權利責任:
規定訴訟的代理人在有當事人授權前提,可以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六十條,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后,離婚案件如果選擇訴訟,需要委托代理人告訴當事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以及如何向法院提出訴訟,然后委托代理人還要詢問當事人離婚的原因,以及夫妻之間存在的問題,當事人的要求是什么等。
一、一般離婚被起訴后如何寫應訴書?
如果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就說明已經被人起訴到法院,做了被告。這時,應該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規定,積極應訴,同樣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認為作被告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懷著抵觸。通常以拒絕簽收法院的文書、不答辯、不出庭等為表現形式。其實,這些做法對被告來說都是百害而無一利的。
合理的應訴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簽收法院送達的各種訴訟文書,包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有些被告拒絕簽收法院的法律文書,更有些人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員。拒絕簽收,法院工作人員可以留置送達;躲起來,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官司照樣會繼續下去。只有主動簽收法院的各種文書,才能及時了解法院對案件審理活動的安排,才能了解是什么人因為什么事起訴,了解對方起訴的具體內容,做到有針對性的準備。
2、當事人可以自己進行訴訟,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訴訟代理人。簡單地說,就是找律師來幫助應訴,因為律師生來是為當事人應訴服務的。具體就是由律師代為訴訟,要向法院遞交授權委托書。自然人的授權委托書要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的授權委托書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3、提交答辯狀。法律規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起草答辯狀時要注意兩點:第一,有針對性,可以針對對方的一個訴訟請求,也可以針對對方起訴狀中的一個或幾個事實理由;第二,有理還要有據,反駁對方的指控要用事實說話。有些答辯狀雖然文采斐然,激揚慷慨,但沒有針對對方的指控擺事實,講道理,只是一味的譴責對方,效果并不好。
4、收集、提交證據。一定要詳細閱讀法院的《舉證通知書》,嚴格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舉證。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可以參照《讓證據說話--如何搜集與提交證據》。
5、按時參加開庭。法庭是打官司的雙方面對面直接說理的地方,所以才有"咱們法庭上見"的說法。參加開庭可以向法官闡明自己的立場,也可以摸清對方的底細。即便不出庭,法院同樣可以進行缺席審判。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時出庭,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開庭日期。
6、法院的裁定、判決出來后,如果不服,要及時上訴。裁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判決的上訴期限的15天,從接到裁定書、判決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民法典》關于離婚的規定條例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收到離婚被起訴可以請代理律師為自己寫應訴書或自己為準備應訴。既然起訴離婚了,該正常應訴就行。關于孩子的反映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可以和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等法院依法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再上訴。《民法典》對離婚的條件有明確的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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