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嫂能主動要求離婚嗎
軍嫂可以提出離婚的,但需要經過現、役軍人的同意
軍嫂提出離婚的,需要經軍人的同意,但軍人存在重大的過錯的除外。1、未經軍人丈夫的同意,軍嫂作為軍人的配偶,不能起訴離婚。2、不同與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軍嫂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過錯時可以提起訴訟離婚:(1)丈夫有重婚行為或者在結婚后與他人同居的;(2)對軍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3)有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惡習卻屢教不改的。而在其他情況下,只要軍人丈夫本身不愿意離婚,軍嫂是不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與軍人丈夫解除婚姻關系的。
軍嫂怎么隨軍
1、過去的隨軍條件為副營職,現在為解決軍人家屬兩地分居問題,改為正連職(北京市的要求為副營職)就可以辦理隨軍手續,你結婚后,你愛人就可以在部隊申請辦理隨軍,待批準后,就可以隨軍了,如果需要轉戶口,還可以將你的戶口轉到愛人部隊的駐地。關于工作的問題。如果隨軍前你是行政編或者是事業編,隨軍后部隊駐地比較重視部隊。
2、家屬就業問題,待部隊向地方政府申請,有可能還會安排相應的編制崗位。但大多數地方都不會給隨軍的家屬安排工作的。隨軍的家屬或者辦理隨軍手續不隨軍,還在原來的工作單位上班,或者放棄原來的工作,在部隊駐地重新找工作(打工),或者享受部隊隨軍的家屬無工作無收入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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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軍嫂不可以提出離婚嗎
軍嫂能否提出離婚是一個復雜問題,涉及法律與道德考量。一般情況下,軍嫂若想離婚,需要遵循特殊規則,這源于對軍人職業的尊重與理解。根據法律,現役軍人的配偶若要提出離婚,通常必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然而,這一原則并非絕對,存在例外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時,應當首先征得軍人同意。此規定旨在維護軍人家庭穩定,考慮到軍人可能身處艱苦環境或執行重要任務,離婚對軍人及其家庭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然而,若軍人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如違反軍紀、家庭暴力或其他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軍嫂則有權在不需軍人同意的情況下提出離婚。
重大過錯的具體定義在法律上可能有所不同,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嚴重違反家庭責任、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參與非法活動等。在這些情況下,軍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權益,尋求離婚。
總之,軍嫂在提出離婚時需要仔細考慮,確保遵循法律程序,并在可能的情況下尋求專業法律建議。理解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與困難,同時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是軍嫂在這一過程中的關鍵。同時,支持與理解軍人家庭,也是社會對軍人及家屬應有的尊重與關懷。
軍嫂提出離婚可以嗎
1. 軍嫂是有權提出離婚的。但如果選擇起訴離婚,必須得到現役軍人的同意。
2.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想要離婚,通常需要得到軍人的同意。然而,如果軍人存在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等嚴重過錯,則可以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通常應當得到軍人的同意,但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則不受此限。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 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婚姻登記機關將會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了這一程序。
5. 如果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可以通過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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