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舉報最好打電話,而且要實名舉報,這樣才會有人受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刑事犯罪本身就是歸公安機關管轄的,所以,公民向公安機關舉報刑事犯罪的行為完全是合理的。只要不是惡意向公安機關報假案,對于他人舉報的刑事犯罪,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就算是不存在,一般也不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法律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分析:紀委監委對實名舉報有處理時限,具體如下:
1、應在三個月內答復舉報人;
2、對署名檢舉、控告問題,應將處理結果在三個月內答復舉報人;
3、對匿名的檢舉,視具體情況,適當向有關組織答復;
4、如在三個月內不能辦結的,需說明理由,并告知檢舉、控告人;
5、對申訴的問題,自受理申訴之日后三十日之內作出復查決定,六十日之內作出復核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三條 (一)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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