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案還是先起訴
先起訴,法院再立案。
先起訴,法院再立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起訴撫養費流程怎么走
1、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孩子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遞交起訴狀;
2、法院審查之后予以立案受理;
3、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審理并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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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立案到開庭流程
法律分析:
1. 立案階段:
首先,受害人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民事訴狀和相關證據。法院收到齊全資料后,會受理并審查案件。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法院通常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若不符合條件或需補充資料,法院將說明理由或要求補充。
2. 庭前準備階段:
立案后,法院在5日內向被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及原告證據材料。被告收到訴狀后15日內應提出答辯意見,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后同樣送達給原告。部分法院會發出限期舉證通知,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據。如有客觀困難,可提交延期舉證申請。
3. 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時,書記員確認到庭情況并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信息,并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包括是否提出回避申請。隨后進行原告陳述、被告答辯、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等環節。審判人員會發問,雙方可相互發問,最后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各方陳述辯論意見。審判長詢問最后意見后,庭審結束。
4. 裁判階段:
案件審理結束后,審判人員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和各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評議并作出裁判。隨后,將裁判文書送達各方。任何一方不服可提起上訴,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為10日。若放棄上訴,上訴期屆滿,裁判文書生效。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起訴形式,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 《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119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立案后是不是就等開庭了
立案后不等開庭了。
如果已經在開庭前調解好了,那么也是不用開庭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立案的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并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并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準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8、立案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綜上所述,案件在進行立案了之后同時也是需要做一系列的準備才能進行開庭,而且還要對所提交的材料和證據進行審核;因此,這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時間才能更好的審理,所以,不同的案件所需要的時間就會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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