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怎么補償員工
企業搬遷補償員工情況如下:
1、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當事人主動提出辭職,那么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
3、廠搬遷但并不能絕對導致當事人不能繼續工作,但是在工作之初和工廠簽訂的合同上有條款約定。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地點,現在工廠搬遷,可視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未達成協議時,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下情況員工提出離職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
1、如果公司搬遷后,公司為確保原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采取工作班車、提供交通補貼、縮短工作時間等應對措施,一般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已經提供了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勞動條件;
2、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公司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綜上所述,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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