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定義和范圍認定條件
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的工傷范圍是什么
(一)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 認定為工傷 的其他情形。(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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