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的限制條件
公司裁員限制規定有哪些?
公司裁員限制規定有:
1、經導致經濟性裁員的事由限定為以下四項:
(1)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在裁員人數上,規定為用人單位的裁減人數達到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屬于經濟性裁員。
什么是經濟性裁員及其有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效益不好,需要與一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企業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2、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占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后報告勞動行政部門。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長期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以及有需要扶養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員工。如果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應通知被裁減員工,并優先招用他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應對市場變化等原因,通過裁減員工數量來實現的一種裁員方式。根據法律規定,經濟性裁員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遵循特定的程序。首先,企業需要證明經濟困難的存在,并提供相關的財務數據和證據。其次,裁員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正當性原則,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裁員情形。在實施步驟上,企業應當與工會或員工代表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達成解決方案。同時,企業還需要履行通知、聽證、補償等程序,確保裁員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總之,經濟性裁員的法律規定和實施步驟旨在保護員工的權益,確保裁員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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