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工傷認定舉證責任誰來承擔嗎
法律分析: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由誰舉證
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主張職工所受傷害不是工傷,但未能提供客觀、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不能成立。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勞動者應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工傷,并盡可能提供醫療證明和事故證明等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工傷,將勞動者送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
3、醫療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診斷和治療,并出具相關證明和報告;
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6、根據審核和鑒定結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7、如有異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復議或申請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的條件有: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場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工作原因:指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4、故意犯罪:指職工傷害是由于故意犯罪行為造成的;
5、重大過失:指職工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且其過失行為造成了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嚴重后果;
6、意外事件:并非出于職工本人故意,而是由于其他外力原因,造成的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的認定,職工可以向當地的工傷保險部門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讓工傷認定工作得到公正和合法的處理。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和職工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包括: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的舉證以及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的舉證。勞動關系的存在決定著是否是工傷,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主要證明材料有工資條,勞動和合同等。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主要是依據傷員提交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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