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老板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討要:與公司協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給私人老板打工也算勞動關系,收集好為私人老板工作的證據,然后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4:如果沒有欠條也沒有簽勞動合同的話,還可以委托律師幫協商索要工資或者發律師函追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分析:私人雇主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先與其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者請求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采用上述渠道仍不能解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分析:1、叫老板寫欠條,注明有多長時間的工資沒有發,每天多少錢一共多少錢都要寫明白,免得以后要工資時沒有憑證。
2、軟磨硬泡和老板要,多說小話,比如沒有錢生活了,孩子念書需要錢了等等,說的可憐一些,只要老板給錢就行。
3、如果老板欠很多人的工資,大家要團結一致一起到老板的辦公地點要,特別是老板在談生意的時候要,因為老板不能在客戶面前丟面子,一般會給錢息事寧人的。
4、采取停工的辦法讓老板發放拖欠的工資,老板不能看著自己的公司停產,所以必須解決工人工資的問題。
5、知道老板住在哪里可以到老板家里要,老板一般不愿意讓工人到家里要錢,所以這個辦法很有效。
6、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一般都會得到解決。
7、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你如果對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結果不滿意,可在15天內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