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應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要求債權債務的主體及行為均符合法律規定,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需已到期。這使得債權人可以向次債務人主張代位權,若次債務人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則無法行使此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構成代位權的必要條件。債務人的怠行行為需直接導致債權無法實現,無需債權人證明原因,且需對債權造成實質損害。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應限定于自己的債權。此限制旨在保護債權人權益,同時避免對債務人權利的侵犯。行使代位權的目的在于保全債權,范圍不能超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代位權的成立需具備四項要素,具體如下:
首先,債權人享有的債權須為合法有效并且已經到期;
其次,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已到期之債權的情況發生;
再者,此種怠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
最后,該債權非專屬債務人本身,諸如因,扶養、撫養、贍養及繼承等關系產生的請求權,債權人不得行使。
唯有以上四個條件均達到,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的構成條件及行使策略
代位權乃為保全債權,債權人在債務人不積極行使權利時,可自行替代行使。
其要件有四點:
1.債權人債權合法、確定且已至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3.怠行行為已致債權人受損;
4.該債權非專屬債務人之權益。
應注意,此種權利僅得通過向法院提出申請,債權人才能以自己名義公開主張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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