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如何提供證據
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準備以下證據材料:
1. 確認當事人身份的證據:
- 自然人申請人需提供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或戶口簿。
- 法人或組織申請人應提交注冊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 若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后有名稱或登記變更,應附上相應的變更登記資料。
2. 確立雙方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
- 包括勞動合同、工資單等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文件。
3. 關于用人單位行為的證據:
-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如涉及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雇、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降低工資、計算工作年限等決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 具體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證據:
- 若有具體的金錢索賠請求,應提供詳細的計算清單。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種類包括:
- 當事人陳述;
- 書證;
- 物證;
- 視聽資料;
- 電子數據;
- 證人證言;
- 鑒定意見;
- 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
勞動訴訟證據保全條件
勞動訴訟中證據保全需滿足條件:
1. 證據存在滅失風險。
2. 證據未來可能難以取得。
3. 保全應在開庭前執行,不得晚于舉證期限結束前七日。
具備以上任一條件,即能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對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證人證言、物證、書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時,可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法院亦可主動采取保全措施。緊急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保全證據的程序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章保全規定。
想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
1. 勞動爭議申訴書:這是啟動勞動仲裁程序的核心文件,需要在其中詳細說明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 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為了確認對方的法律主體資格,需要提供對方的工商注冊信息。
3. 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作為申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
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同事證言等,用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5. 證據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等,用以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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