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怎么離職
試用期辭職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遞交手簽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后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具體辭職流程如下:
1.提前3天遞交手簽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準后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后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后,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于公積金轉移等。
當被拖欠工資時,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想維權就要保存下列證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當用人單位在辭職后不發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時,可以有下列途徑解決: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2)勞動者可以撥打12333電話投訴,或去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3)勞動監察答對協調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勞動仲裁程序多一些,適合較為復雜或工資較多,或者需要申請經濟補償、賠償金等情況,免費。
(5)收集相關證據,需求律師的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試用期提離職是三天還是三個工作日
試用期提離職是三天。
1、試用期內員工提出離職,需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雙方協商一致,員工可以立即離職;
3、試用期結束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4、提前三天辭職的情況下,員工辭職生效后,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得工資,并辦理離職及社保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1、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或約定情形;
2、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3、除了試用期提前通知解除外,勞動合同還可以因為協商一致、合同期滿、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等多種情況解除;
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法定情形,如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等;
5、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引發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試用期內員工若要離職,必須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若雙方協商同意,員工可立即離職;試用期結束前若提前三十天通知,可解除勞動合同;在提前三天通知離職的情況下,員工有權在離職生效后要求支付應得工資并完成離職及社保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期間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交接好工作后就可以離職,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并按照試用期辭職的具體規定來進行處理,但如果未通知公司直接離職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利追究法律責任。
辭職辦理的流程是什么
1、勞動者要寫辭職信。把握好辭職原因,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也享受不了失業金;勞動者以非自己意愿辭職,那么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后,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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