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1、車輛掛靠的表現形式:
一是從車輛營運類型上,可分為客運車輛掛靠和貨運車輛掛靠。其中客運車輛掛靠又分為長途客運、市內公交運輸和出租汽車運營等。
二是從車輛來源上,分為由掛靠者自選購車和由掛靠單位指定購車兩類。掛靠單位指定購車又有向掛靠單位購買和向掛靠單位指定的汽車經銷商購買兩種。
三是從購車款來源上,一般有掛靠者自籌資金購車、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買賣的方式購買,和以汽車消費貸款方式購車掛靠三種。
四是從掛靠關系的形成過程上,分為初始掛靠和繼受掛靠兩種。前者是指掛靠者與掛靠單位最初形成的掛靠,后者是指在掛靠關系形成后,掛靠者又將掛靠車輛和掛靠合同轉讓給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掛靠關系。
五是從掛靠關系形成原因上,可分為政策性掛靠和非政策性掛靠。如因國家政策要求客運經營不允許個體經營,使得個體車主在客運經營時不得不選擇掛靠,便為政策性掛靠。
六是從掛靠單位收取的費用上,實踐中存在免費掛靠、收取一定管理費的掛靠和取得管理費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掛靠。如在長途客運和市內公交車輛掛靠中,掛靠單位因向掛靠者提供運營線路,一般會從營運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潤或變相收取高額“管理費”。
2、車輛掛靠的主要特征:
一是存在名義車主和實際車主。名義車主為掛靠單位,實際車主為掛靠者。
二是車輛由掛靠者出資購置。
三是掛靠單位雖為名義車主,但不具備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四是車輛運行權由掛靠者掌控,名義車主不參與車輛經營。
五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掛靠合同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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