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訂的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主要體現在這些條款上。按照保險條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將其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1.基本條款
基本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保險人在事先準備的保險單上,根據不同險種而規定的有關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事項。它往往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依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中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將保險標的作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的法律意義如下:
1)確定保險合同的種類,明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范圍及保險法規定的適用;
2)判斷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危險;
3)確定保險價值及賠償數額;
4)確定訴訟管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1)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后,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其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
2)責任免除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是對保險責任的限制。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應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其法律意義在于進一步明確保險責任的范圍,避免保險人過度承擔責任,以維護公平和最大誠信原則。
(5)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1)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不存在保險價值這一概念,因為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金錢加以衡量的。
2)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在人身保險中,保險金額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6)保險期限。保險期限,又稱保險期間、承保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險人依約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
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①用年、月、日來表示,如財產保險的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的是二年,有的是五年、十年、二十年等。②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作為保險期限,例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航程保險都是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
(7)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費是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險保障而交付給保險人的費用。
保險費包括純保費和附加保費兩部分。其中純保費是以預定死亡率和預定利率為基礎計算出來的,用于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費;附加保費是指用于保險人的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和利潤等的保險費。
保險費的多少取決于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期限的長短和保險費率的高低。
保險費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躉繳和期繳兩種。
(8)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辦法,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增強其嚴肅性。由于投保人投保的險種不同,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的具體做法也是不同的,不過在實踐中,一般以現金賠付和重置為主。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2)爭議處理是指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后的解決方式。保險合同訂立以后,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圍繞理賠、追償、繳費以及責任歸屬等問題容易產生爭議。因此,采用適當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保險糾紛,直接影響到雙方的權益。
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采取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來處理:①和解是在爭議發生后由當事人雙方在平等、互相諒解基礎上通過對爭議事項的協商,互相做出一定的讓步,取得共識,形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協議,以消除糾紛,保證合同履行的方法。②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據自愿、合法原則,在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③仲裁是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④訴訟是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訴訟程序向法院對另一人提出權益主張,并要求法院予以解決和保護的請求。
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再考慮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2.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又稱單項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所附加的,用以擴大或限制原基本條款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補充條款。它產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擴大基本條款的伸縮性,以適應投保人的特別需要;第二,變更原保險單的合同內容,如擴大承保危險責任、增加保險標的數量等,也可以用以減少原規定的除外責任或縮小原規定的承保范圍。
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把基本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基本險,附加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叫做附加險。保險條款的這種特殊構成決定了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投保附加險,而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他們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明確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險合同的前提。因為合同訂立后.有關保險費的請求支付、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險發生原因的調查、保險金的給付等事項,無不與當事人及其住所有關。此外,如果因為合同的履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那么合同主體的姓名和住所對訴訟管轄、法律適用及文書的送達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保險合同中還應載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在人身保險中,對被保險人除姓名和住所外.還須載明其性別、年齡、職業等。
(二)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在財產保險中,是各種財產本身或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在人身保險中,則是人的生命和身體。
不同的保險標的,面臨的危險的種類、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適用的保險費率也有差別,許多險種就是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劃分而設計的。明確記載保險標的,目的在于判斷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無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存在與否,直接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同時,可以確定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標的也是確定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基礎。如果沒有保險標的,不僅保險保障失去了指向,保險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于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由于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責任免除是對風險責任的限制,它約定了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一般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風險即損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事項不僅要明確列明,還要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即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訖時間,亦是保險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一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計算,也可按一個運行期、一個工程期或一個生長期計算。保險期間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保險責任開始時問是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從保險法的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不是一個概念,三者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嚴格區別。
(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要根據保險價值來確定;在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中,一般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依據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商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還有些責任保險在投保時并不確定保險金額;在人身保險中,由于人的生命價值難以用貨幣來衡量,所以不能依據人的生命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而是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保障需要與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需要注意的是,保險金額只是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實際賠償金額在保險金額內視情形而定。
(六)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為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賠償責任的對價。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經支付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換得保險人的承諾,取得保險賠償或給付的權利。保險合同如無保險費的約定則無效。保險費的多少,主要取決于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這兩個因素。保險金額大,保險費率高,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就多;反之,就少。保險合同中還應約定保險費的具體繳付方式和時間,如是采取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是人民幣付款還是外匯付款。
(七)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由于保險人對不同險種的承保方式各異,保險金的給付辦法也不盡相同,并且,保險金的給付,關系著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實現。因此,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應該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增強其嚴肅性。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根據這些規定,在合同中載明違約責任條款,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爭議處理,是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后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議、仲裁和訴訟3種。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態、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保險合同的履行等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以上3種方式加以解決。保險合同應明確爭議的解決方式,從而有助于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九)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保險合同中必須寫明訂立合同的時間,而且須十分具體,即要寫明訂立的年、月、日。因為訂立合同的時間是確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危險是否發生或消滅、保險費的繳納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時間等的重要依據。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以使與保險標的有關聯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因保險而產生消極影響。這些約定往往因保險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如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般都列有被保險人對危險程度增加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有防災防損義務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積極施救等義務的約定。在有些保險合同中,還列有關于第三者責任追償的約定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