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成立條件;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雙方對同一雙邊合同負有責任。
不安抗辯權是雙邊合同效力的表現,不安抗辯權的確立,要求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邊合同,而相互承擔債務,且債務之間存在對價關系。
2、存在后付款義務人履行能力明顯下降,無法處理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預付款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付款義務人,不能處理付款的實際危險和損害,以及前付款義務人債權的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支付后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構成無法辦理支付的實際風險,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提取資金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履約能力明顯下降,存在不能視為付款的實際危險,這種危險必須在合同成立后發生。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已經存在,如果先支付義務的人知道這一點并且仍然簽署合同,法律不需要特別保護它。如果他不知道這一點,它可以通過合同無效制度來解決。
3、有優先履行權并享有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先履行義務的一方。
4、先履行義務的人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
5、甲方債務已到清償期。
6、未為以后履行義務提供擔保的。
7、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
必要性;
不安抗辯制度不是純法律邏輯的產物。它可以在大陸法系產生和發展,并已被許多國家的合同立法所采納,甚至對各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最重要的原因不是它有理論上的合理性,而是它在實踐中具有積極的意義,符合立法者希望通過合同法進行宣傳的價值目標。
1、在現代社會,公平原則的要求是大多數雙邊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不同時進行,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往往不一致,往往約定一方先履行。任何一方在簽訂合同后總是希望另一方在當時履行合同。
但是,由于各種社會經濟因素的迅速變化,從合同生效到合同履行期間,會出現許多不可預見的情況,可能使合同在未來無法履行或難以履行。
面對各種現實可能性極大的巨大違約威脅,任何先履行的一方都不愿意等死,將其重大經濟利益交給不可預知的未來。相反,為了自身利益或避免損失擴大,他們總會千方百計地去克服和解決,但傳統的《合同法》給予他們的空間和余地實在太窄了,不安抗辯權作為平衡雙方利益的預防措施應運而生。
不安抗辯權,可以避免第一履約方的極端不利地位,保持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平衡,在合同成立到消滅的各個階段都貫徹公平原則,使第一履約方能夠獲得相應的救濟。
2、效率原則要求法律經濟學理論認為,所有法律活動,包括所有立法和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實際上都在稀缺資源的分配中發揮作用。因此,一切法律活動都應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為目標,即追求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實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社會損失。后履約方可能無法履行合同的,不采用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只能將第一付款方視為有效合同,在履行期屆滿前按合同履行。很明顯,由于對方最后的不履行,所有的支出都可能變得不必要,導致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
相反,采用不安抗辯權制度的,付款人有權及時解除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情況進一步惡化,以盡量減少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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