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立案以后的下個程序是通知原告交費,向原告發出受理通知書,之后開庭的時間另行通知。《民事訴訟法》規定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2、立案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3、法院立案后,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案件的一般程序是 1、立案; 2、發送起訴書;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向原被告發送開庭傳票,原被告提交證據等; 5、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原被告最后陳述、合議庭評議、宣判。 6、執行判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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