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后多久才能立案
報案后,警方會進行初步調查,若確定案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則會在三到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立案。這一過程包括警方接收報案、初步審核案情以及決定是否立案等步驟。
警方在接到報案后,會首先記錄報案人的信息和案情詳情,隨后開展初步調查。這一步驟主要是收集相關信息,以判斷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標準。如果經過初步調查后,警方認為案件確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則會進入正式立案程序。
立案后,警方將展開更深入的調查,包括但不限于現場勘查、證據收集、證人詢問等。在這一過程中,警方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立案時間可能會因案件復雜程度、證據收集情況等因素而有所延長。在某些復雜案件中,警方可能需要更多時間來收集證據和查明事實,因此立案時間可能會超過五天。
一旦案件正式立案,警方將依法展開調查,直至案件審理結束。在此期間,報案人可以向警方咨詢案件進展情況。但是,由于案件審理過程涉及多種因素,警方無法給出確切的結案時間。
總之,報案后的立案時間通常在三到五個工作日,但具體時間會因案件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警方會盡力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立案工作,以便盡快展開調查。
報警后多久可以立案
警察受理一般在四十八小時才能立案,特殊或者重大刑事可以延長到三十天。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向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或向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后根據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報警到立案需要多長時間
報警到立案需要七天。一般情況下,報警后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局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案件,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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