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
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當事人均可以提出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
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在通常情況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司法鑒定不能夠保證其結果的權威性,就無法保障司法審判的公正。不過,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認為鑒定結果不符合相關規定有異議的話,也是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的。為了保障再次鑒定的鑒定效力,鑒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中重新鑒定的規定
1. 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偵查機關必須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通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
2. 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出請求,偵查機關應當考慮其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申請。
3. 進入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和他們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審理過程中申請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并提出重新鑒定或勘驗的請求。
4. 公訴方、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還可以申請法庭召喚具有專門知識的個人出庭,對這些鑒定意見提出專業意見。
5. 對于上述提出的請求,法庭需要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同意。
刑事案件審判前要求重新鑒定合法嗎?
一、法律依據編輯本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舉證期限內提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不受舉證期限限制)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二、實務操作編輯本段
1、申請重新鑒定;
(法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帶病歷資料原件、X光片等;病歷資料復印一份交法院)
2、法院筆錄;
(雙方律師/當事人到場)
(對方律師核對病歷資料原、復印件——是否加蓋醫院章?要求補蓋)
(雙方律師/當事人筆錄簽字)
(交付病歷資料復印件)
(由法院電腦搖號隨機抽取鑒定機構)
3、鑒定。
三、律師從哪些方面質證“鑒定書”?編輯本段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2、委托鑒定的材料;
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5、明確的鑒定結論;
6、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7、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有責任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給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偵查機關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此規定旨在確保訴訟參與人對案件證據有全面了解,保障其合法權益。
在法庭審理階段,當事人、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都有權提出申請,要求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或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這些請求有助于確保案件事實的清晰和公正。法庭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這些申請。
此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均有權申請法庭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以便對鑒定人所作鑒定意見提出專業意見。此舉有助于法庭更全面地評估證據的真實性和科學性。
總體而言,這些規定體現了刑事訴訟中對證據審查的嚴謹性和公正性。無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庭審階段,當事人及相關方都有權利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以確保案件事實得以客觀公正地呈現。
這些規定還強調了法律程序的透明度,確保了訴訟各方能夠充分參與并表達其意見。通過這樣的機制,可以有效防止因證據不足或鑒定失誤而造成的冤假錯案,保障了司法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在處理上述申請時,會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的可靠性。這一過程旨在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審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通過這些制度安排,刑事訴訟法不僅強化了對證據的審查力度,還增強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從而保障了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審理,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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