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5年不簽合同不買社保怎么辦?
我有親戚在類似肯德基樣的外國連鎖點上班5年,公司不給她簽合同買社保,現在她還在上班,由于公司領導給她“小靴子”穿,想離職,請問怎么討說法?rn1、能否按勞動法八十二條第二款爭取從08年2月—現在總共3年多的雙倍工資?rn2、能否按勞動法得到08年起每年一個月的補償(這個補償是雙倍還是單倍?)rn3、從我親戚上班到現在,公司都是把工資打在卡上的(肯定不是公司名義),請問能否從銀行打出賬單作為依據,需要做哪些動作去證明這些賬單是公司付的款?(她現在還在上班,每月公司還在往里面打工資)rn4、聽說自動離職會處于被動,能否在提起仲裁或其他方式的時候,以公司違法名義直接要求勞動主管部門來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索要賠償,這樣就不是自動離職了?rn5、社保可以要求老板補吧?是從08年新勞動法開始補,還是從上班就開始補社保?rn6、由于還在上班,打卡、服裝等這些都有,請支招怎么提供證據證明與公司的關系?如果提供工作服這些,還需做哪些動作才能作為證據?rn7、肯定還有我沒想到的地方,請律師們支招下,我這親戚的老公剛離世,又遇公司欺負她,我必須得幫下他,讓這幫混蛋嘗下違法的滋味。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第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第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第3,如果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一年的時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上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支付最長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并繳納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可以到社保局進行仲裁。
沒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1,能要求入職后第二個月開始 一年內的雙倍工資,一年后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2,可以要求08起每工作滿 一年補償 一個月工資,工資按上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3,可以,只要是單位的證件或者文件等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就可以
4,因為沒合同,可以隨時離職,無所謂是否被動
5,要求補社保
6,你說這些東西都可以做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的證據
7,你想已經很全了,可以不用離職直接去申請仲裁,有上班用的卡,且正在工作就是最好的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
1、雙倍工資可以去爭取,入職后第二個月起計算,但是你需要提供入職時間的證據
2、可以要
3、不是公司的名義是怎么打進去的?肯定是從一個公司賬號出來的才對啊,是不是外服的賬號,如果是外服的賬號也可以。不可能是個人賬號吧,個人賬號就麻煩了。
4、你要你親戚先和公司談簽合同,補繳社保,如果公司不同意,去提起仲裁,最好不要直接仲裁。因為仲裁也是先調節為主的。
5、上班開始就要求補繳社保,不能補或者不給補,要補現金。
6、證據已經很足了,但是需要提供入職的證據(上班5年的證據)
7、建議你讓她先和公司談判協商,態度可以強勢點,如果公司態度強硬,則主張申訴(別讓公司把打卡的證明,工服什么的沒收了)
ps:仲裁是個挺漫長的過程,呵呵,做好持久戰的準備。尤其是她上班5年了,之前很多證據不好找的。
公司不買社保怎么賠償
1、我是2007年11月23號進入公司,2010年1月個人提出辭職,公司與我們簽訂的是用工協議書,協議書里面說明工資包括了120元的社保金,然后公司沒幫我們買保險就是每個員工都是120的社保金在工資里面包含。這個是合法的嗎?我可以要求賠償嗎?rn2、我辭職后公司還欠我元月份的提成2312元未發,理由是公司2010年不按原制度執行了,我在辭職前沒和公司簽訂任何新的合同和制度是不是應該按原有的制度計算?公司有權停止考核嗎?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3,如果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一年的時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新《社保法》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作出更多的強制措施。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但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處以罰款,而且將被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可以向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保證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收。
1、不合法,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是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共同承擔,單位占大頭,個人占小頭,所謂協議書本身就是違法國家規定的,它是無效的。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交社保,如果單位不同意就向單位所屬的勞動保障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通過這個途徑辦理肯定是單位給你補交社保,一般不會現金賠償。
2、當然,公司無權這么做。你同樣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拓展資料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員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
1、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關系一旦確立,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3、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不簽合同不買社保怎么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3,如果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一年的時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公司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屬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內容,勞動者可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和補繳社保。若不支付,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
公司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屬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內容,勞動者可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和補繳社保。若不支付,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
公司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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