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居住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暫住證需要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或出租房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張。
一般來說,暫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年、辦理延期的手續是應到發證機關辦理、一次延期不得超過一年、延期二次后、仍需要辦理暫住證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暫住證。
外地戶口辦理暫住證有效期是1年。延期后辦理在到你租房子的當地辦暫住證的地方辦理,帶上1寸照片和身份證復印件和租房合同就可以了。
擴展資料
申領暫住證應當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張,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暫住證
按照我國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1.單位招用暫住人員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單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2.暫住人員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
按照我國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按照我國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1.單位招用暫住人員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單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2.暫住人員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辦理。
需要的證件如下:
一、申辦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領人年齡為18周歲至49周歲的,其本人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婚育狀況證明;
三、確定居住一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包括自有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入住證明等。
條款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外地來本市居住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申領《長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
《居住證》期限屆滿,持證人仍需在本市居住的,應當重新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受理、登記、發放及相關管理工作。
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社會保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為已領取《居住證》的外來人員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條 《居住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持有人姓名、性別、民族;
(二)持有人戶籍地址;
(三)持有人本市居住地址;
(四)持有人公民身份號碼;
(五)居住證號、有效期限、簽發機關。
《居住證》應當印有持有人照片。
第五條 《居住證》為外來人員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辦理涉及衛生防疫、人口和計劃生育、本人或者子女就學、就業、社會保險等項事務,需要證明其在本市居住時,可以出示《居住證》作為證明。
公安機關執行公務需要查驗《居住證》時,持有人應當按照要求出示《居住證》。
第六條 外來人員應當到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證》的申領手續。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口、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領人年齡為18周歲至49周歲的,其本人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婚育狀況證明;
(三)確定居住一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包括自有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入住證明等。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證》申領時,應當對申領人所提交的申領材料進行核對,確認申領材料齊備的,應當向申領人出具受理回執;申領材料不齊備的,應當當場告知申領人進行補充后再行提交。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住證》申領后,應當對申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領要求,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領人發放《居住證》;不符合申領要求而不予發放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領人。
第九條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負責制作。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省財政、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居住證》工本費,并出具財政部監制的收費專用票據。
第十條 外來人員取得《居住證》后,可以在本市辦理下列事務:
(一)持有人的未成年共同居住子女,可以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就近安排就讀;
(二)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子女,可以按規定在本市享受計劃免疫和傳染病防治服務;
(四)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五)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十一條 《居住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到原受理申領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掛失登記或者備案登記。
《居住證》遺失或者損毀,已辦理掛失登記或者備案登記的,可以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住證》的,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外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履行應盡義務。
第十四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職責,為外來人員在申領《居住證》、查詢信息、辦理事務、享受待遇等方面提供服務和方便。
第十五條 在本規定施行后,已經辦理暫住證的外來人員,其暫住證尚未期滿的,可以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暫住證;暫住證有效期滿,仍需在本市繼續居住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十六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長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長春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百度百科-暫住證
暫住證制度已經取消,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長春辦理居住證申請材料如下:
1、工商營業執照或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
2、居民身份證明及相片
2015年2月15日,國家《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已經中央審議通過,即將印發實施。將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申請條件
1、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也可將相關證明材料郵寄至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2、暫住登記時間滿半年后辦理居住證。
3、居住滿半年以群眾在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時間滿半年為準。在同一城區內不同派出所內居住的,暫住登記時間累計滿半年也可申請辦理居住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暫住證
參考資料來源: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居住證申領
1、暫住人口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合法有效證件;
2、暫住人口為育齡人口的,須提交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證明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查驗證明;
3、務工、經商人員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4、七歲以下兒童有關計劃免疫的證明。
暫住登記及《暫住證》由暫住人口本人辦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協助辦理。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戶主有責任協助辦理;
2、暫住人口在本市務工的,招用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協助辦理;
3、暫住人口租賃房屋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并有責任協助辦理;
4、暫住人口在旅館租賃房屋經商、辦公,暫住三日以上的,店方有責任協助辦理;
6、服刑和接受勞教人員保外就醫或因故請假回家的,戶主有責任協助辦理。
擴展資料:
暫住人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遇有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4、不得使用假《暫住證》或者借用他人的《暫住證》;
6、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暫住手續,交回《暫住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長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第六條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口、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領人年齡為18周歲至49周歲的,其本人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婚育狀況證明;
(三)確定居住一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包括自有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入住證明等。
擴展資料
外來人員取得《居住證》后,可以在本市辦理下列事務:
(一)持有人的未成年共同居住子女,可以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就近安排就讀;
(二)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子女,可以按規定在本市享受計劃免疫和傳染病防治服務;
(四)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五)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長春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長春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第六條 外來人員應當到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證》的申領手續。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口、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領人年齡為18周歲至49周歲的,其本人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婚育狀況證明;
(三)確定居住一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包括自有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入住證明等。
擴展資料
暫住證是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稌鹤∽C》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后,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攜帶要求:
1、《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公安人員查驗。
22、《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3、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并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4、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5、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重新補辦。
參考資料:暫住證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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