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兩性人能否構成拐賣婦女罪
拐賣以男性為主的兩性人能否構成拐賣婦女罪?這是法律界在探討的一類特殊案件。讓我們以張世林的案例來詳細解析這一問題。
張世林因涉嫌拐賣人口罪被逮捕,最終被認定為拐賣婦女罪。案件中,張世林伙同他人以旅游為由,將一名被誤認為是婦女的兩性人王某賣與他人,獲得利益。張世林辯稱其行為構成拐賣人口罪而非拐賣婦女罪,辯護人也持相同觀點,認為張世林并不知情王某是兩性人,且王某后被退回,犯罪的客觀要求不完整。
然而,經過蘆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張世林被判定為拐賣婦女罪。法院認為張世林以出賣為目的,采用欺騙手段將兩性人王某賣與他人,觸犯了刑律,構成拐賣婦女罪。盡管事后得知王某是兩性人,但張世林在拐賣時并不知情,仍視作婦女拐賣,屬于對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不影響其刑事責任。
在解決這類問題時,關鍵在于考慮犯罪構成和法律適用。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增設了拐賣婦女、兒童罪,但這一決定的適用范圍已較為狹窄,1997年刑法合并了增設的三個罪名,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作為一個獨立罪名規定。對于以出賣為目的的拐賣兩性人的行為,應以拐賣婦女罪定罪。
張世林的行為發生在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根據適用行為時法原則,1979年刑法是首先應考慮的法律。張世林的行為完全具備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拐賣人口罪。盡管對象認識錯誤,但這一錯誤并未影響犯罪性質,因此張世林的行為應定為拐賣人口罪,量刑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
綜上所述,拐賣以男性為主的兩性人能夠構成拐賣婦女罪,這主要取決于法律適用和犯罪構成的分析。在具體案件中,應當根據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和犯罪性質來定罪量刑,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公平性。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罰
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一,判處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及罰金;
二,若有加重情節,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配以罰金或沒收財產:
(1) 首犯;
(2) 涉及三名以上被害人的案件;
(3) 對被害婦女實施性侵害行為;
(4) 引誘、強迫婦女賣淫或將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
(5) 采用暴力、威脅或藥物手段綁架婦女兒童;
(6) 意圖出賣而盜竊嬰兒幼兒;
(7) 導致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眷傷亡或其他嚴重后果;
以及(8) 將婦女兒童販運到國外。
此外, 如情節特別惡劣者,可處以死刑并沒收全部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罪成應如何量刑
凡購買、收養被販賣的女性或兒童者,判刑初限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在購買被販賣的女性后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將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進行定罪量刑。此外,倘若購買者還存在非法剝奪他人自由,或實施了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則將依據本法相關規定進行定罪量刑。若購買者同時觸犯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罪行,將按數罪并罰原則進行懲處。若購買者在購買過程中未對被購兒童施加虐待,且未阻礙解救工作,可酌情從輕處罰;若尊重被購婦女意愿,協助其返回家鄉,也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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