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到開庭一般需要的時間視以下情況而定:
1、如果該民事案件依法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開庭;
2、如果該民事案件依法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開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后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民事訴訟案件立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立案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書;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等。
民事訴訟法院審理程序是: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訴訟法院立案條件有: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搞好立案規范化管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交起訴狀的規范性要求。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并填寫法院專遞地址確認書、當事人信息登記表和證據清單。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進行核對;為單位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各一份。原告是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應提交原告與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關系證明。
4、以公民住所地確定管轄,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起訴時應當提交住所證明。由被告(或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確定管轄的案件,應提交由派出所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或原告)在管轄法院轄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或暫住證。
5、起訴時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應寫明委托權限和期限,委托權限為全權代理的,應當寫明具體的授權事項,否則視為一般代理。委托公民代理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委托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應提交律師證或法律工作者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服務所的公函。
6、起訴應提交立案所需的基本證據原件或者與原件核對后的復印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編號、名稱、來源、內容和證明對象,說明證據是原件還是復印件,原告或者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原告,一份存卷;證據要求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告及第三人人數提交,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同時送達證據副本。立案所需的基本證據是指證實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證據和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證據。
7、起訴材料的紙張應當符合案卷裝訂歸檔的要求。
8、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齊全后,一審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律分析:對于民事訴訟,如果案件適用的是普通程序,法院會在30天內安排開庭。對于簡易程序,法院會在被告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內開庭。對于刑事訴訟,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會在2個月或是3個月之內開庭,如果是重大且復雜的刑事案件,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會延長至六個月。對于激沒山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需要在立案后六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三、《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明中內,將起訴狀副本察頃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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