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至第七百八十七條是對加工承攬合同作出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這些法律規定了承攬人的權利和義務、承攬工作內容、承攬合同責任承擔、解除合同條件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一個加工承攬的關系,出現的損害應當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1.加工承攬關系的特點:(1)承攬人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個工作,定做人根據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給付報酬。承攬人與定做人之間是平等關系。(2)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3)承攬人所付出的有一定的技術,不僅僅是勞動力的付出,定做人給付的報酬不僅僅是勞動力的報酬,還有勞動過程中的成果。2.具體包括:定做、加工、修理、檢測。3.責任承擔:由于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所以應當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負責任。但是,如果定做人的指示或命令的過失,令承攬人受傷害,定做人要為傷害承攬一定的責任。4.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1)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是相對獨立的過程,而雇傭人在工作當中受到雇主的監督和管理。(2)承攬關系中雙方之間是平等關系,雇傭關系是支配、服從的關系,受雇傭人要聽從雇傭人的意志做事。(3)加工承攬給付的報酬不限于勞動力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勞動力付出后的成果,而且技術性較強;而雇傭關系的技術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報酬針對的是受雇人的勞動力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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