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勞動法規
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用人單位有普遍違規用人的現象卻得不到謁制?大多勞務工都不愿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么辦? 農民工勞動法規:
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出發,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1、要大力拓寬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廣泛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著重教育農民工怎樣正確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2、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抓住《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有利契機,再次掀起大規模地宣傳勞動保障法制宣傳教育的高潮。
3、推進勞動合同制度。
(1)穩步推進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勞動合同是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是農民工重要的維權憑證。今年是“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的最后一年。要以《勞動合同法》實施為契機,推行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的必備條款內容,穩步實現“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
(2)積極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支持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建設,將農民工納入工會組織,由工會代表農民工同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對于關系農民工切實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要通過農民工民主推薦協商談判代表,由協商談判代表農民工開展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對于農民工集中的行業,譬如旅游、餐飲、建筑等逐步擴大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對于工資集體協商,還要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資增長和調整機制,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使農民工共享企業改革發展的成果。
4、建立工資長效機制
(1)全面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完善工資支付制度。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工資必須按照約定的日期發放,并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2)拓寬工資保障金制度領域。我市自2004年建立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以來,起到了很好的預防作用,從源頭上遏制了拖欠工資的現象發生。目前拖欠工資的重點轉到了道路、電力等領域。可以借鑒建筑領域的做法和取得的實際經驗,將該制度拓寬到道路、電力、信息、通訊等領域,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的工資問題。對曾發生拖欠工資的其他用人單位,也要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
5、推行守法誠信制度根據監察執法掌握的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確定一批守法誠信示范企業和失信企業,促進企業依法用工。
6、探索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方面,按照《湖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前主要是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路橋、礦山、加工制造業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7、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等違法行為。
樓主您好 。若想得到合法權益保護,必先按法律程序辦事 。 至于違規用人現象得不到遏制,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識淡薄,對象是廣大的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傳統思想觀念比較重、要想徹底杜絕這些社會負面現象,還需要大力開展普法宣傳,加大違規用人打擊力度 。 若滿意 ,請采納或評五星 ,謝謝 。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指出:“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可見,國務院對農民工問題的高度重視。當前,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出發,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一)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抓住《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有利契機,再次掀起大規模地宣傳勞動保障法制宣傳教育的高潮。要大力拓寬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廣泛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著重教育農民工怎樣正確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在“五五”普法中,要加大對勞動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為重點,用三年左右的時間,組織一次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制宣傳教育輪訓。同時,要加大對用人單位的教育培訓力度,提高用人單位的守法意識。加大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建立干涉和求情追查制度,嚴禁干涉和求情。(二)推進勞動合同制度1.穩步推進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勞動合同是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是農民工重要的維權憑證。今年是“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的最后一年。要以《勞動合同法》實施為契機,推行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的必備條款內容,穩步實現“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2.積極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支持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建設,將農民工納入工會組織,由工會代表農民工同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對于關系農民工切實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要通過農民工民主推薦協商談判代表,由協商談判代表農民工開展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對于農民工集中的行業,譬如旅游、餐飲、建筑等逐步擴大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對于工資集體協商,還要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資增長和調整機制,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使農民工共享企業改革發展的成果。(三)建立工資長效機制1.全面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完善工資支付制度。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工資必須按照約定的日期發放,并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加強工資支付監控。采取全面監控和重點監控相結合,將建筑企業以及其他行業中農民工集中的行業、曾有拖欠克扣工資行為和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作為重點監控對象,要求其定期將工資支付情況報勞動保障部門。對存在拖欠克扣工資問題或欠薪苗頭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及時處理。2.拓寬工資保障金制度領域。我市自2004年建立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以來,起到了很好的預防作用,從源頭上遏制了拖欠工資的現象發生。目前拖欠工資的重點轉到了道路、電力等領域。可以借鑒建筑領域的做法和取得的實際經驗,將該制度拓寬到道路、電力、信息、通訊等領域,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的工資問題。對曾發生拖欠工資的其他用人單位,也要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四)推行守法誠信制度根據監察執法掌握的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確定一批守法誠信示范企業和失信企業,促進企業依法用工。要進一步加大建立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及時總結經驗,督促企業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要將企業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評價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的主要依據之一,對違法企業降低信用等級,并定期依法向社會公布。將誠信檔案作為企業貸款、招投標、評優等方面的重要參考指標。(五)探索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方面,按照《湖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前主要是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路橋、礦山、加工制造業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方面,按照《張家界市農民工及外來務工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通知》要求,進行擴面征繳。同時探索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養老保險方面,要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對于想回農村的農民工,要以農村為主考慮其保障問題,而想留在城市的農民工則要在城市范圍內考慮其保障問題。對于在城市里長期就業、穩定就業、勞動關系比較穩定的農民工,就按照城鎮企業職工標準來實行。在繳費方面,建立一個以個人帳戶為主的制度,個人繳費記在個人名下,單位繳費大部分記在他個人名下。農民工轉移走時,把單位繳費的那一部分也隨同轉移,從而解決農民工流動性的問題。(六)加大維權執法力度要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等違法行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對舉報投訴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加強部門配合,實行市區聯合、部門聯動,對侵害農民工權益者實施更嚴厲的懲處。對于出現拖欠工資投訴的單位,可以先凍結用人單位的經營賬戶,直到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甚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讓守法者得益,違法者得咎,讓用人單位增加違法成本,勞動者減少依法維權代價。要充實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健全監察隊伍體系。按照勞動保障“十一五”發展規劃中確認的1:8000的比例,增加市縣(區)兩級監察人員編制,保證勞動保障監察經費,有條件的鄉鎮建立勞動保障監察中隊。建立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協管員體系。在每個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平臺確定一名兼職法律法規協管員,對轄區內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協助上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做好轄區內勞動者的勞動維權工作。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筑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二、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筑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三、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并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由建設單位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具體交納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這四種。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權限實行層級監管,并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擴展資料
拖欠解決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并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有哪些相關規定?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筑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拓展資料: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筑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并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可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春節將至,國務院總理1月8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要求堅決有力一抓到底;會議還部署了春節期間市場保供穩價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一、節前清理拖欠賬款
會議指出,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是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關系市場經濟秩序、營商環境優化和市場預期,事關政府公信力。同時,拖欠賬款在相當程度上也影響工資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發放,既要加大春節前的集中清欠力度,也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長效機制。
一年來,各地各部門扎實推進清欠工作。全國共梳理出政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逾期欠款8900多億元,截至2019年底約75%已得到清償,超過原定當年清償一半以上的目標。必須進一步壓實責任,一抓到底,確保2020年底前無分歧欠款應清盡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過調解、協商、司法等途徑加快解決,決不允許增加新的拖欠。
二、建立防欠長效機制
會議確定,一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剩余的無分歧欠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發現的瞞報、漏報等欠款納入臺賬一并辦理,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任務的市縣要統籌制定解決方案。大型國有企業要對下轄企業統籌采取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清欠資金優先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今后各類項目建設都要留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并按合同及時發放,尤其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償、進度慢的要通報和處罰。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查處問責力度,情節惡劣的要公開曝光。對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準、嚴控津補貼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業匯票等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拖欠賬款,變相延長拖欠時間。
五是出臺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各級政府要真正過緊日子,勤儉節約,量入為出。對政府投資項目,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審批,查處無預算上項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違規行為。
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約定結算周期(時間或進度節點)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活動。
三、、加大保函替代保證金力度
工程擔保保函能夠釋放數以千億計的現金保證金,為建筑企業經營發展提供相當動力。提升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也是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同樣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都可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其中,推行工程保證保險不但可以依托保險行業的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而且其保險費用與現金保證金、擔保保函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更重要的是不占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筑業企業的資金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一條為保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運行,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07‟1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民豐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工礦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較多的重點監控建筑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區外進縣建筑施工企業)和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其他企業以及建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以強制性措施要求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照規定比例向民豐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存入的專項資金,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緩繳工資保證金,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帳戶或挪為他用。在企業未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保障資金。
第四條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的主管部門,建設、水利、交通、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和銀行機構按照職責共同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統一專戶。銀行機構在統一專戶項下為各建筑施工單位分別建立單位帳戶。
第六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筑施工單位按規定存入。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價款時,按第十條規定比例單獨開列合同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票,直接轉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企業帳戶,所轉入資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銀行專戶后,銀行機構為建筑施工單位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建筑施工單位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到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行屬地管理。外省、自治區、地區駐民豐單位,跨縣區生產經營單位,到生產經營或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九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支付。使用農民工保證金由建筑施工單位填寫《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申請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并簽署意見后,銀行機構方可辦理劃撥支付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建筑施工單位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條建筑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第十一條在工程建設期間建筑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可以啟動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建筑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經核查當事人雙方確認的;
(二)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單位將農民工工資發給包工頭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
第十二條已足額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到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理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和已存入工資保證金證明,憑此證明到縣建設行政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對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存入工資保證金的,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予辦理有關證明,縣建設行政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不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筑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并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第十五條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條規定比例補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使用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責成建筑施工單位追補。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每季度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告表。
第十八條原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縣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第十九條年終或工程項目竣工前25日,由建設施工單位在農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返還工資保證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實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并將核實情況在施工現場公示7日,公示期內無農民工欠薪投訴的,建設施工單位持工資支付報告表和竣工備案報告,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提取農民工保證金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無拖欠后出具相關證明,銀行機構向建筑施工單位一次性支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未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劃撥職責,造成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發生拖欠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建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時,應出具由銀行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認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未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已經開工的項目,由施工許可行政部門責令其暫停施工,在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方可批準復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未嚴格履行職責,造成企業農民工工資拖欠或引發群訪事件的,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農民工工資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農民工工資實行按月發放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二)農民工用工不足一個月的,用工結束后應及時結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建筑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先發生活費,工程結算后再付工資的違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不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克扣和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行政部門將其列入非誠信建筑施工企業不良名單,三年內不得再承包工程項目。
第二十八條建筑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必須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建筑企業應當依法自覺參加勞動保障年審工作。企業未給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不參加勞動保障年審或者拒不上報年審材料的,企業將被列為非誠信企業名單,三年內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參加項目招投標。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建設等行政部門和專業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協調處理和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第三十條縣總工會、建筑企業工會、建設單位工會等組織,應當積極調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勞務糾紛,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農民工工資申訴,對事實清楚的要及時仲裁結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條勞動、建設、工商、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懲處。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對負有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督,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未向專戶存入工資保證金的,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條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致使工資難以追償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公安機關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工作。對工作中推諉扯皮、互設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民工沒有和甲方簽訂勞務合同那好要工資嗎?是不是在遇到拖欠工資現象就沒有辦法了?
這個問題,有許多農民工都遇到過,其實是可以要回被拖欠的工資的,只要有正確的方法就行。甲方這樣拖欠工資很不好,給農民工兄弟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難,現在國家政府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拖欠工資屬于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目前首先可以與甲方協商,說明利害關系,明確說明國家政府的法律規定“拖欠工資屬于違法犯罪,”,要求甲方遵守法律,按時付給農民工的工資,這樣雙方都能順利發展,否則對甲方不利,嚴重的會被國家法院判刑,那就不是雙方的合作共贏,希望甲方慎重思量,好自為之。這樣說給甲方聽明白的話,如果甲方改善了,就雙方滿意。假如甲方不改善,那就只能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之前要掌握“有關系的事實證據”,例如:與甲方來往的所有紙面材料資料、白紙黑字的文字紙面的、手機上的視頻、短信、微信里面的語音及文字、等等,凡是可以證明與甲方有關系的所有一切信息資料材料視頻語音錄音,或者證明人,都可以作為事實證據,提供給政府有關部門(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地的法院、當地的工商管理局、當地的公安局派出所、當地的12345投訴熱線、當地的12348法律援助熱線,)也可以打119報警電話,因為拖欠工資與欺詐錢財差不多,農民工的工資屬于自己的錢,拖欠農民工工資不還不給就如同欺騙錢財一樣,可以要求政府警察來幫助要回。假如沒什么事實證據,可以錄音來取證,可以這樣做:打手機給甲方老板或者財務經理,說話之前預先做好錄音,然后說話,明確提出要求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要求及時發給農民工的工資,無論老板經理同意不同意,只要雙方說到拖欠工資的事情,就行了,這就有事實證據了。這樣,就可以用這手機錄音向政府有關部門去投訴舉報告發,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幫助解決甲方拖欠工資的問題。現在,政府一般都會幫助農民工解決被拖欠工資被欺騙錢財之類的事情。
附上有關法律條文,可以參考: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并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這是2017年公布的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勞社部發[2004]22號發布 [編輯本段]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二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末結清的工程敕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并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你可以對照自己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反映
不一定
農民工勞務合同范本
現在沒有農民工的說法,都市職工或勞動者;合同也一樣:
勞動合同范本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甲方):
職 工(甲方):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____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條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乙方月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二、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條 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
十三、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終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第三十五條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似乎好像是有點不合理,一旦發生侵權責任,農民工很難維權。
希望采納
試試青鳥合同衛士app,里面有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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