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3、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領取流程: 1、到當地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銀巖提出申請;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復核; 3、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4、失業保險金由銀行按月代發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銀行)卡。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姿搏襲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流程:
1.到跡兄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復核;
3.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4.失業保險金由銀行按月代發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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