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原因,是毒駕不滿足危險駕駛罪的立案標準。危險駕駛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為處拘役并處罰金。
拘役的時間最短是一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
以下行為成立危險駕駛罪: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每100毫升血液里面酒含量超過80毫克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分別是: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行為;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方面。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是指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相關聯,通過一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反映出來的維護通行安全的某類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3、主體方面。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對于雖有駕駛技術但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構成本罪。此外,對危險駕駛行為具有指使、組織作用,或者強迫、強令進行危險駕駛的管理者、車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構成本罪。既可以作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協助犯等共同犯罪人。
4、主觀方面。
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受車主要求進行危險駕駛,就是一種放任性的間接故意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2013〕15號)》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是具體的量刑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的。一、2022最新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事宜》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聯系區別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3、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4、量刑上不同。比著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后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綜合上文介紹,一般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危險行為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但是具體情況的情節處罰還是要跟具體案情確定。
法律客觀:現行“刑法”上沒有危險駕駛這個罪名,只有交通肇事罪,量刑按情節分別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就進一步規范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意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意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醉駕一律立案偵查《意見》指出,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對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意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危險駕駛罪構成犯罪客觀方面,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本罪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犯罪主體,自然人。危險駕駛罪量刑要求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處拘役,并處罰金。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相關法律法規刑法修正案(八)全文: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危險駕駛罪是指基于任何目的和動機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從事校車和旅客運輸等,存在超載情節,情節惡劣的行為。
立案標準
本罪分為兩種情形: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范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
量刑標準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017年最新交通法規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
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
行駛途中抽煙,記1分,罰100元。
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超速駕駛,記6分。
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
闖紅燈,罰款200元。
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
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
超速行車,罰款200元。
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
逆行,罰款200元。
違停車,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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