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19條司法解釋
民法通則現已失效,原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是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現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第二章中,相關司法解釋寫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司法解釋是指什么
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為司法解釋。
審判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審判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具有約束力,是辦案的依據。檢察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查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約束力。
擴展資料:
司法解釋對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制,也是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內容。立法的疏漏以及規則過于原則和抽象,不僅給法官適用法律造成了困難,而且為法官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法律控制法官的因素減低意味著各種隨機因素對法官的影響加重,判決的公正性難以保障。
其是在我國現階段法官素質普遍不高,執法水平較差的情況下,法官對規則的適用享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無疑更會出現裁判不公的危險。
面對此種狀況,較為可行的辦法是加強司法解釋,使法律規則具體、明確,法律漏洞得以彌補,并通過司法解釋對各級法院的裁判活動的拘束,從而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實現法的安全價值。
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170條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70條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這條是對國家財產的特別保護,即在公民、法人無權管理和處分的前提下,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的國家機關可以在任何時候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而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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