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
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是中國公安部直屬的物證鑒定機構,承擔全國范圍內的物證鑒定工作。
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在刑事偵查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該中心擁有先進的設備和技術,能夠對各種物證進行科學、客觀、準確的鑒定,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例如,在DNA鑒定方面,該中心采用了最先進的基因測序技術,能夠準確比對不同樣本的DNA信息,為案件的偵破提供了重要的線索。
此外,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還在打擊犯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該中心不僅能夠對犯罪現場留下的物證進行鑒定,還能夠對涉案物品進行檢驗和分析,為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學依據。例如,在毒品案件中,該中心可以對涉案毒品進行化學分析,確定毒品的種類和含量,為案件的定罪提供了關鍵證據。
總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是中國公安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刑事案件的偵破和打擊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持和科學依據。在未來的發展中,該中心將繼續加強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提高鑒定水平和效率,為保障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利益做出更大的貢獻。
刑訴法關于委托鑒定的法條是什么?
法律隨時都在我們身邊,保護著我們的財產和權益不受到任何損失和侵害,所以法律也在不斷地完善和修改,那么 刑訴法 關于委托鑒定的法條是什么?其實刑訴法的委托鑒定是偵查機關為了找到案件的真相,找到對這方面有專業知識的人來鑒定和判斷得出的結論的一種行為。 刑訴法關于委托鑒定的法條是什么? 刑事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 一、關于鑒定。 刑事訴訟 中的鑒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 訴訟 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具備專門知識并受指派或聘請來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為鑒定人,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就是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訴訟 證據 ,但鑒定結論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刑事訴訟中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會計鑒定、價格鑒定、食品藥品鑒定、淫穢物品鑒定、毒品鑒定和其他各種刑事技術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簡稱“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120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刑訴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這些都是對刑事訴訟中“鑒定”的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57條規定“對于 證人 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以下簡稱“檢察規則”)第199條至第203條對鑒定、鑒定的啟動、鑒定人的條件、鑒定注意事項以及鑒定人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規定”)第233條至239條規定了鑒定、鑒定的范圍、鑒定機構人員、鑒定的批準程序及對鑒定過程的具體要求。這些都是對“刑訴法”中關于“鑒定”的規定的具體細化和補充,可操作性更強。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檢察、法院都有依照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等申請而決定進行鑒定的權利。 二、關于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 公安司法人員或當事人等在對鑒定結論進行分析研究后,若認為所作結論不夠完備、不夠明確或提出了新的問題、或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新資料,可以決定或申請將已鑒定或新發現的檢體,仍交給原委托的鑒定人進行檢驗,鑒定人對新問題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補充,就是補充鑒定。 補充鑒定是由原鑒定人作出,是對原鑒定的補充或修正,若是對原鑒定的補充則應將原鑒定結論與補充鑒定結論結合使用;若是對原鑒定的修正,則以補充鑒定的鑒定結論為準。重新鑒定是指對原鑒定結論的可靠性發生疑問時,將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的鑒定。重新鑒定的鑒定人,可以不受原鑒定內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據委托單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進行鑒定。 重新鑒定時若所得出的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對原鑒定結論進行論證并說明不一致原因。 綜上所述,如果最初的鑒定結果不是最準確的時候,就需要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補充鑒定需要最初鑒定時候的原班人馬作出鑒定,而重新鑒定是需要換一批人進行鑒定,最終的鑒定結果和最初的鑒定結果是完全不一樣的。
中國刑法非法持有毒品怎么量刑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為犯罪行為。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標準:
(一)數量標準
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了2檔刑期,一個是數額大,在7年以上至無期并處罰金;一個是數額較大,3年以下,情節嚴重的,3-7年,并處罰金。
數額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倫、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數額較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含量折合問題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了對販毒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摻假頻繁,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卻是不爭的事實。論處對大量摻假與高純度販毒同等處罰,表面上嚴懲,實則有失公正,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故而有必要對以下兩種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鑒定并將其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
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亂,應對其毒效、含毒量鑒定,并參考交易價格,決定適用的刑罰。
對于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鑒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并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后適用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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