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立案去哪個部門投訴
若遇派出所拒絕立案,應首先查閱其是否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此文件是向公安局或檢察院申訴的關鍵依據。
接下來,攜帶不予立案通知書,前往派出所所在地的公安局或檢察院進行復議。復議過程需仔細,確保提供詳實的證據與理由。
公安局或檢察院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立即展開審查。此審查程序需公正、嚴謹,以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
復議結果將通過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若結果仍不滿足,可繼續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直至問題解決。整個過程中,保持溝通,提供充足證據,堅持維護自身權益。
對于涉及重大權益或案件性質特殊的案件,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確保復議過程的專業性與有效性。
總結,面對派出所不立案的情況,通過公安局或檢察院的復議程序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此過程中,保持理性、堅持、專業是關鍵。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能夠到法院起訴嗎?
如果公安機關決定不進行立案的話,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的。公安機關接受到當事人的報案如果認為是犯罪的話應當立案,如果認為不是犯罪的話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話有權申請復議。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報案一般先到公安機關再到法院處理。但是如果是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或者是侵占案件的話,那么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不用在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是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或者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有證據的話那么也是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的。一般來說原則上刑事案件都可以立案,如果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證據不足的話,公安機關可能就不會進行立案。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話,那么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而且去法院的話一般不必須請律師寫起訴狀就可達到起訴的目的。只是請律師的話更專業一點,打官司的時候也更有利。所以如果到了需要到法院起訴的環節的話,那么還是建議寫起訴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警察拖著不立案怎么辦
報案后,公安機關卻不同意立案,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時,書面通知報案人。報案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決定。
1、向公安機關提起復議、復核
報案后,公安機關卻不同意立案,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時,書面通知報案人。報案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報案人。報案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向檢察院提起申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檢察院的控申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和申訴,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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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派出所因證據不足無法立案,如何應對?
若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有所異議,可獲取其不予立案通知書并持此至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進行復議。
如需進一步申訴,還可直接洽詢檢察院,尋求立案監督服務。
如檢察院判定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無充分依據,將責成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涉事公安機關必須依法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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