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后發回重審會加刑嗎
刑事中有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審判原則。但如果公訴機關抗訴則是可以加刑的。
被告人上訴的重審會不會加刑?
檢察院起訴我與他人共同貪污10萬,個人所得2.5萬,共同受賄1萬,分得5000元。一審認定部分指控,認定我與他人共同貪污6.5萬元,其余3.5萬元未予以認定,未說明個人貪污金額;共同受賄不成產,是單獨受賄5000元,又認定為從犯和自首,貪污判處有期一年六個月,受賄免予刑事處罰,合并執行一半六個月。服刑完畢后,我有新證據證明無罪,申訴,上級法院指令原審法院再審,再審后裁定維持原判,我不服上訴,上級法院撤銷原判決和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今天開庭,結束時庭長對我說:翻不了案,重新認定事實,定不到自首。意思是可能要加重形罰。 但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不得加刑,包括上訴和發回重審,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偵查外。請問,如果我翻不了案,不認定我自首,新判決可能加刑嗎?如果重新判決認定的事實加重,比如說認定為起訴的10萬元而不是原審的6.5萬元,或共同收受賄賂1萬元而非個人收受5000元,會加重刑罰嗎?法律規定上訴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是指版第二審人民權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刑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上訴不加刑原則。被告上訴是不會被加刑的。
如果重審認定的數額加重,刑法當然會加重,那就等于有新的犯罪事實了。如果自首不再認定,就把原先減輕的處罰取消了,這個不是加重刑罰
我已下判決,返回重審加刑嗎?
我已下判決,返回重審加刑嗎?發回重審的案件,抄不管維持原判還是襲加刑、減刑都是正常的。與誰是二審程序的啟動者無關。
1、上訴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時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
2、檢察機關抗訴的二審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包括單獨抗訴的,以及被告人上訴與抗訴并存的案件。
3、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新判決不受原判決的限制。
重審的理由是原審在認定事實、證據上有問題,新的審判庭在查清事實后,重新作出的判決,依據的是“新”事實、“新證據”,其判決當然可以是:維持或加刑或減刑,甚至可以是無罪。
案件重審能加刑嗎,案犯已經釋放
上訴及重審案件來不加重處罰源,在刑訴法原理中稱為上訴不加刑原則。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偵查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限制。
上訴不加刑,這是原則,除非有抗訴之類
重審如有新的發現會加刑。
是不會加刑的
能
重審可否加刑?拜托各位了 3Q
例如一審判1年,二審可否加刑為2年?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于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在理解上訴不加刑原則時,重點要把握高法刑訴解釋第257條,258條中有關上訴不加刑執行時各種情形的規定。 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的上訴案件。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自訴案件自訴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受該原則的限制,這是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
滿意請采納
不能。二審只能做出維持原判或者小于原判決的刑期的決定。
相關推薦:
刑事自訴能反訴嗎(反訴的條件法律規定)
打架賠償內部劃分(互毆責任劃分與賠償)
天災需要政府賠償(天災國家賠錢嗎)
死亡賠償訴訟原告(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起訴狀范文)
車禍應不應該賠償(車禍對方主責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