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是不是就說明被告罪行成立?
是有足夠的證據才可以立案?rn還是只要有人上報就會立案?rn那萬一是被誣陷的了呢?立案只能說明是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有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等于最終的回罪行認定。
一般答報案,涉及犯罪處理的,可能立案。但偵查后發現不是刑事案件的,可以撤銷案件,作行政或治安處理,或連行政或治安處理也夠不上。
誣告陷害,公安機關或其他偵查機關查明后當然不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甚至可能還存在確有錯誤,需要國家賠償的可能。
公安機關立案,并不能直接確定犯罪,罪行是否成立,由法院審理之后判決。
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所謂立案,是指公案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回犯罪嫌疑答人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降案件交付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有著明顯的不同前者與審判相銜接,而后者則與偵查相銜接。
立案的條件是"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案件屬于管轄范圍。
公安機關對某人立案偵查要通知對方嗎
看具體案件需要
不會的
為什么公安局可立案可不立案沒有明確規定嗎
是否立案應該有明確規定,公民個人可通過相關《刑訴法》查閱,并準備詳細的報版案或申訴證據和權資料,為公安機關立案提供立依椐。如果公安機關應立案但不予立案,(缺少立案依椐除外),可到政法委投訴,并到檢察機關控申部門申訴,要求給予公正處置! 供參考如可行,請采納!
當然來可以。但不是補源充證據的事,而是向公安機關提供更多的事實和線索,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確定案件性質 ;仍然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捐出行政復議;復議后仍然不予立案的,可向其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
以上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回以向人民答檢察院提出,由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就會一定會破案嗎
1、公安機關立案不一定都能破案。
2、因為破案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資料顯示,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在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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