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犯人戴手銬嗎
在法庭開庭時,犯罪嫌疑人通常應當解除戒具,不得戴手銬,除非存在特殊情況。
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等較重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跡象顯示可能脫逃、行兇、自殺或自殘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fā)生新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破壞證據、報復證人、企圖自殺或逃跑等社會危險情況下,應當予以逮捕。
在考慮是否逮捕時,應當將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評估是否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曾經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則應當逮捕。違反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情節(jié)嚴重,也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帶電子手環(huán)法律規(guī)定
取保候審是不需要帶手銬的,只有屬于恐怖活動或者有嚴重暴力犯罪的才需要帶。佩戴電子手環(huán)人員一旦離開規(guī)定區(qū)域,或者電子手環(huán)發(fā)生拆卸、剪斷、低電等情形,電子手環(huán)與監(jiān)督平臺均會發(fā)出提示,從而實現對被采取非羈押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全天候全時段全方位監(jiān)督,保障訴訟順利進行。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fā)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fā)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zhí)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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