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喚做完筆錄讓回家算不算立案
一、被傳喚做完筆錄讓回家算不算立案
1、被傳喚做完筆錄讓回家不算立案。做筆錄和立案沒有直接的關系,筆錄只是公安機關了解事實并且搜索證據的一種方式。按照程序來說,不算立案的,筆錄只是派出所了解基本問題、情況的,以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立案屬于公安的另一個程序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般做了筆錄等幾天才會拘留
如果做了筆錄以后沒有立刻進行拘留的話,說明自身是沒有任何的嫌疑的。具體如下:
1、行政拘留: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的處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嚴重的行政處罰,拘留期限1到15天;
2、刑事拘留:是指違反刑事法律而被偵查機關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期限一般為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
3、司法拘留:是指法院對嚴重違反開庭秩序,沖撞法官、擾亂法庭庭審秩序的一種強制措施,期限為1到15天。
刑事案件起訴開庭會通知家屬嗎
我國刑事案件起訴開庭是不會通知家屬的,家屬不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的出庭的范圍之內。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一、我國刑事案件起訴開庭會通知家屬嗎
不會親自通知家屬,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到時候,法院會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刑事訴訟開庭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的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我國刑事案件起訴開庭是不會通知家屬的,家屬不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的出庭的范圍之內。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刑事開庭前的準備手續主要有哪些
刑事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手續主要就是跟案件相關的卷宗筆錄,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辯護提綱,發問提綱,證據的質證意見,還要提交一些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受害人還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話,要準備的這些手續也是跟本案相關的,比如附帶民事訴訟狀,具體要跟律師進行溝通。
一、刑事開庭前的準備手續主要有哪些?
一)準備相關材料
庭審如戰場,千萬不要打無準備之仗,應當在庭審之前將一些相關材料準備好。常見的相關材料有閱卷筆錄、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辯護提綱、發問提綱、證據的質證意見、要提交的證據等材料。
二)告知當事人庭審注意事項
要想取得好的庭審效果,離不開當事人和律師的配合。在開庭之前,一定要告訴當事人一些注意事項:
1、庭審程序。被告人在庭審時難免會緊張,提前告知其庭審程序能減少被告人不必要的緊張。
2、注重儀表。法庭是神圣的,開庭時被告人一定要注意儀表(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話更是要注意衣著和打扮)。
3、最后陳述。如果可以的話,讓被告人準備好最后陳述。
三)其他注意事項
還有一些比較瑣碎的注意事項,比如是否需要穿戴律師袍;確認開庭的時間、地點;準備駕車前往的話要注意是否限號,停車場的位置等問題。千萬不要遲到,律師遲到的話影響很不好。
二、刑事案件到法院后多久能開庭期限是多少?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二十天,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為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事實上,對于人民檢察院,刑事法庭,甚至于受害者來說,在開庭前要準備的手續還非常的多,但具體也不能一概而論,除了要準備開庭需要的這些手續之外,確認了開庭時間之后要確保開庭的當天自己不會遲到。對于處于關押狀態當中的犯罪嫌疑人來說也是一樣的,要提前做好相關的心理準備。
一審庭審筆錄可以復印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復印庭審筆錄。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在訴訟程序結束后(一審或二審終審判決后),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需要復印,或為申請再審,或為其他關聯案件訴訟所用;另一種是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比如為下次開庭作準備,復印上一次的開庭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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