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賠償的范圍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擴展資料:
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這類行為有四種: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返還財產;第二,恢復原狀;第三,支付賠償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回有下列侵犯人答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侵犯人身權的違法專行政行為和侵犯屬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其中對人身權的侵犯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1)違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有四種:(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二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范圍。前者指國家對哪些行為予以賠償,哪些行為可以免予賠償或不賠。后者則指國家對哪類損害予以賠償,對間接損害、精神損害是否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器城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上一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行為。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賠償方式和標準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
2、造成身體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因為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收入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20倍。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
4、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5、造成財產權損害的,能返還財產的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按直接損失予以賠償,財產已被拍賣的,給付拍賣的價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如何擴大賠償標準的范圍
(一)增加人身權中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以外的權利受損賠償標準
(二)不僅賠償直接損失,還應有限度地賠償間接損失
(三)設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1、合理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
2、精神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輔助性的,而非主導性
行政賠償范圍的范圍主要有哪兩個方面
包括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兩個方面
行政賠償范圍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內和侵犯財產容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如何界定的?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規定的國家賠償的范圍: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版第四條的規定,行權政賠償的范圍包括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其中對人身權的侵犯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
(1)違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有四種: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相關推薦:
刑事拘留能見人嗎(被公安刑事拘留37天能見家人嗎)
對刑事裁定書不服(對刑事判決不服怎么辦)
刑事適用解釋(最高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76條)
不可抗力車損賠償(不可抗力車險賠不賠)
人傷事故險種賠償(人身意外險怎么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