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征: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制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于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制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征: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法規條文規范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鑒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鑒定程序鑒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于電子數據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電子證據一共有7點特性:
第一,客觀公正性。
電子證據的技術性決定了它的客觀物質性。其借助的計算機等電子數字設備在正常運行狀態下進行的運算、發送、接收、存儲和演示可以稱得上“鐵面無私”,所以與傳統的證據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觀公正性。
第二,高科技性。
電子證據的科技含量高,蘊藏的信息極為豐富,一張光盤存儲的圖像可以連續播放幾個小時。電子證據必須借助計算機技術和存儲技術等,離開了高科技的技術設備,電子證據無法保存和傳輸。
從電子證據依賴的設備,存儲信息的介質,傳輸手段,收集和審查鑒定判斷上來看,電子證據從產生到運用,各個環節都離不開高、精、尖科學技術的支持。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技術含量相當高,未經過計算機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認識。
第三,多樣性。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具有形式多樣性。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表現出的信息內容往往不是單一的數據、圖像或聲音,而是數據、聲音、圖像、圖形、動畫、文本的結合。
這種以多媒體形式存在的電子證據使得電子證據更加具有綜合性和多樣性特點,它不僅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顯示,也可以通過打印機,或在電腦上顯示,當然也可以掃描、打印或者沖洗出來。
第四,脆弱性、易破壞性。
傳統的書證以紙張、布帛及其他可以記載的物質為載體,傳統的物證主要借助于各種物質,傳統證人證言主要靠人的記憶,而電子證據是以數據或信息的形式表現,是非連續的。
由于對計算機等電子數字設備的依賴性,電子證據的形成、傳輸環節容易被破壞,很可能會使電子證據遭到破壞,無法反映真實情況。
不過,現代信息技術已經實現數據恢復功能,只要具備足夠的技術和設備,被刪除或者被格式化的數據都能夠恢復,從這一角度講,電子證據比傳統證據更具備穩定性特點。
第五,動態傳輸性和生動形象性。
電子證據具有動態傳輸性,傳統證據大多是以靜態的方式來反映案件事實,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某個片段或者個別情況。
而電子證據能夠再現與案件有關的文字、圖像、數據和信息,生動形象地展現案件事實,并且它所反映的事實是一個動態連續的過程,較直觀地再現了現場情景,所以也具有生動形象性。
第六,無形性。
電子證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儲在各種電子設備上的,它以光、電、磁形式存在,不像傳統證據那樣能為人直接看到聽到接觸到。電子證據是以二進制碼,即0或1數字編碼的形式存在的,這種看不見、摸不著的二進制編碼使得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特點。
電子證據在運行時以電磁脈沖、光束等形式進行,其運行過程和形式人們是看不到的,人們要讀取、收集、取證,審查、判斷時要借助一定的技術手段或電子設備。
由于電子證據離不開磁帶、芯片、軟盤、移動硬盤、光盤、U盤等存儲介質,人們在收集電子證據時,應當同時保存相應的軟硬件設備。
第七,人為性。
基于電子證據高科技型和易被破壞性的特點,可以得出它也具有人為性的特點。具有高技術的人員破解存儲于電子設備中的數據并非難事,運用黑客手段入侵電腦網絡系統,盜用密碼對電子數據任意篡改,就會改變電子證據的本來面目,給證據認定帶來困難。
另外,在電子證據的生成,運用等諸多環節少不了人為因素的介入,這也使得電子證據具有人為性。
電子證據的類型規定: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電子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征: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制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于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制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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