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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是證據的一個新的種類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15 04:42:41

電子數據取證的四大基本原則是什么?電子證據的特點有哪些

1.合法性原則。一是主體合法,即電子數據取證工作必須由偵查人員主導,由相關技術人員協助配合予以進行。二是程序合法,即應依法收集、存儲、傳遞、出示電子數據證據,并載明其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人、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等,必要時需配備
見證人員。三是來源合法,即電子數據所依附存儲介質和設備獲取的合法性。
2.及時性原則。由于電子數據具有唯一性,一旦滅失便難以恢復,及時取證要求在電子數據收集過程中顯得尤為突出。
3.全面性原則。電子數據取證過程必須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地進行,不能因疏忽而遺漏任何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電子數據,以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4.專業性原則。基于電子計算機和信息技術而存在的電子數據,無法完全依靠傳統
刑事證據收集技術,為了保證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明力,應在偵查人員主導下,由專業技術人員借助專門設備和技術手段,遵循一系列專業操作規范對相關電子數據進行提取和固定。
5.無損性原則。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應避免不當操作,始終確保涉案設備和運行環境的一致性,對存儲介質的保存應遠離磁場、高溫、灰塵、潮濕的環境,避免造成電磁介質數據丟失,確保電子數據的無損狀態。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征: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制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于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制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提取電子數據取證的基本原則如下:
(1)取證流程須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
(2)采取完全可靠的取證方法來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連續性。即在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被正式提交給法庭時,必須能夠說明在數據從最初獲取狀態到在法庭上出現狀態之間的任何變化;
(3)從事取證的執法人員需得到法律授權,從事取證的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取證培訓;
(4)針對數據的獲取、存儲、運輸、分析檢查的活動都必須記錄在案,存檔待查;
(5)取證人員應該配備符合要求的取證工作。

電子證據具有哪些特征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征: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法規條文規范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鑒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鑒定程序鑒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于電子數據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
  指基于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文件。
  二、電子證據的基本特征:
  1、數字化的存在形式;
  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載體;
  3、可以多次原樣復制。
  三、電子證據的種類:
  1、字處理文件: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件、系統、代碼連同文本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圖形處理文件:由計算機專門的軟件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制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系,使得復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
  3、數據庫文件: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文件。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后,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
  4、程序文件: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件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文件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文件,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相比于傳統證據而言,電子證據具有虛擬空間性或者數字空間性。所謂的虛擬空間、數字空間,是美國人托夫勒所說的第三次浪潮之后人類社會才出現的空間。具體來說,傳統證據都處在物理空間,是辦案人員可以進去打交道的空間;電子證據則處在由0和1數字信號量構成的虛擬空間或數字空間,是辦案人員不能直接進入的無形空間。假如要在這樣的空間提取相關的電子證據,人們必須借助高科技的軟硬件電子設備。在此過程中,電子設備實際上就起到了技術代理的作用。可見,電子證據是一種必須借助虛擬的“機器”代理才能認識的證據。

電子證據的特征有哪些?

電子證據的特征有哪些?

電子證據一共有7點特性:

第一,客觀公正性。

電子證據的技術性決定了它的客觀物質性。其借助的計算機等電子數字設備在正常運行狀態下進行的運算、發送、接收、存儲和演示可以稱得上“鐵面無私”,所以與傳統的證據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觀公正性。

第二,高科技性。

電子證據的科技含量高,蘊藏的信息極為豐富,一張光盤存儲的圖像可以連續播放幾個小時。電子證據必須借助計算機技術和存儲技術等,離開了高科技的技術設備,電子證據無法保存和傳輸。

從電子證據依賴的設備,存儲信息的介質,傳輸手段,收集和審查鑒定判斷上來看,電子證據從產生到運用,各個環節都離不開高、精、尖科學技術的支持。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技術含量相當高,未經過計算機專業培訓的人員難以辨別和認識。

第三,多樣性。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具有形式多樣性。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表現出的信息內容往往不是單一的數據、圖像或聲音,而是數據、聲音、圖像、圖形、動畫、文本的結合。

這種以多媒體形式存在的電子證據使得電子證據更加具有綜合性和多樣性特點,它不僅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顯示,也可以通過打印機,或在電腦上顯示,當然也可以掃描、打印或者沖洗出來。

第四,脆弱性、易破壞性。

傳統的書證以紙張、布帛及其他可以記載的物質為載體,傳統的物證主要借助于各種物質,傳統證人證言主要靠人的記憶,而電子證據是以數據或信息的形式表現,是非連續的。

由于對計算機等電子數字設備的依賴性,電子證據的形成、傳輸環節容易被破壞,很可能會使電子證據遭到破壞,無法反映真實情況。

不過,現代信息技術已經實現數據恢復功能,只要具備足夠的技術和設備,被刪除或者被格式化的數據都能夠恢復,從這一角度講,電子證據比傳統證據更具備穩定性特點。

第五,動態傳輸性和生動形象性。

電子證據具有動態傳輸性,傳統證據大多是以靜態的方式來反映案件事實,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某個片段或者個別情況。

而電子證據能夠再現與案件有關的文字、圖像、數據和信息,生動形象地展現案件事實,并且它所反映的事實是一個動態連續的過程,較直觀地再現了現場情景,所以也具有生動形象性。

第六,無形性。

電子證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儲在各種電子設備上的,它以光、電、磁形式存在,不像傳統證據那樣能為人直接看到聽到接觸到。電子證據是以二進制碼,即0或1數字編碼的形式存在的,這種看不見、摸不著的二進制編碼使得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特點。

電子證據在運行時以電磁脈沖、光束等形式進行,其運行過程和形式人們是看不到的,人們要讀取、收集、取證,審查、判斷時要借助一定的技術手段或電子設備。

由于電子證據離不開磁帶、芯片、軟盤、移動硬盤、光盤、U盤等存儲介質,人們在收集電子證據時,應當同時保存相應的軟硬件設備。

第七,人為性。

基于電子證據高科技型和易被破壞性的特點,可以得出它也具有人為性的特點。具有高技術的人員破解存儲于電子設備中的數據并非難事,運用黑客手段入侵電腦網絡系統,盜用密碼對電子數據任意篡改,就會改變電子證據的本來面目,給證據認定帶來困難。

另外,在電子證據的生成,運用等諸多環節少不了人為因素的介入,這也使得電子證據具有人為性。

擴展資料

電子證據的類型規定: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電子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征: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制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于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制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1、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一切由計算機處理的信息都必須轉換為二進制的機器語言才能被計算機讀懂,即無論使用何種高級語言或輸入法向計算機輸入信息,都必須經過數字化的過程,因此我們所謂的電子證據其實質上只是一堆按編碼規則處理成的“0”和“1”,看不見摸不著,具有無形性。

  2、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和普通的物證、書證的單一性相比,電子信息通過顯示器展現在閱讀者面前的不僅可以表現為文字、圖像、聲音或它們的組合,還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編譯的,因此電子證據能夠更加直觀、清晰、生動、完整地反映待證事實及其形成的過程。

  3、客觀真實性。如果不考慮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影響等因素,電子證據應該是所有證據種類中最具證明力的一種,它存儲方便,表現豐富,可長期無損保存及隨時反復重現,它不像物證一樣會因周圍環境的改變而改變自身的某種屬性,不會像書證一樣容易損毀和出現筆誤,也不像證人證言一樣容易被誤傳、誤導、誤記或帶有主觀性,電子證據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

  4、易破壞性。與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相對應,當有人為因素的或技術的障礙介入時,電子證據極容易被篡改、偽造、破壞或毀滅,并且與其他幾種證據形式相比,被破壞后不留痕跡,難以查清和進行判斷。
相比于傳統證據而言,電子證據具有虛擬空間性或者數字空間性。所謂的虛擬空間、數字空間,是美國人托夫勒所說的第三次浪潮之后人類社會才出現的空間。具體來說,傳統證據都處在物理空間,是辦案人員可以進去打交道的空間;電子證據則處在由0和1數字信號量構成的虛擬空間或數字空間,是辦案人員不能直接進入的無形空間。假如要在這樣的空間提取相關的電子證據,人們必須借助高科技的軟硬件電子設備。在此過程中,電子設備實際上就起到了技術代理的作用。可見,電子證據是一種必須借助虛擬的“機器”代理才能認識的證據。
1.合法性原則。一是主體合法,即電子數據取證工作必須由偵查人員主導,由相關技術人員協助配合予以進行。二是程序合法,即應依法收集、存儲、傳遞、出示電子數據證據,并載明其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人、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等,必要時需配備見證人員。三是來源合法,即電子數據所依附存儲介質和設備獲取的合法性。
2.及時性原則。由于電子數據具有唯一性,一旦滅失便難以恢復,及時取證要求在電子數據收集過程中顯得尤為突出。
3.全面性原則。電子數據取證過程必須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地進行,不能因疏忽而遺漏任何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電子數據,以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4.專業性原則。基于電子計算機和信息技術而存在的電子數據,無法完全依靠傳統刑事證據收集技術,為了保證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明力,應在偵查人員主導下,由專業技術人員借助專門設備和技術手段,遵循一系列專業操作規范對相關電子數據進行提取和固定。
5.無損性原則。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應避免不當操作,始終確保涉案設備和運行環境的一致性,對存儲介質的保存應遠離磁場、高溫、灰塵、潮濕的環境,避免造成電磁介質數據丟失,確保電子數據的無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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