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公訴形式進行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發現這個案件屬于自訴案件。這時公訴轉自訴有什么程序?
比如在以合同詐騙罪進行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行為只構成侵占罪,該如何處理?是否要轉為自訴?如果要轉,應如何讓轉?這說明司法機關辦錯案子了,應該撤銷案件。是否自訴,是當事人的事情。不存在轉的問題。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
公訴不能轉為自訴。
公訴形式進行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說明檢察院已經起訴
合同詐騙如何起訴
合同欺詐糾紛的起訴流程主要分為四個步驟,分別是梳理案情搜集證據、確定管轄法院、聘請律師以及做好開庭準備。一、梳理案情收集證據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這些材料不是原件,應讓律師審查是否會影響訴訟結果。二、確定管轄法院對于合同糾紛來講,管轄可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如果合同中有有效的管轄法院約定條款,就以合同中約定的法院為管轄法院。如沒有約定管轄,則實行法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訴。三、聘請律師對于復雜案件以及在異地訴訟的律師,建議聘請律師,避免因小失大。同時,我們建議盡量聘請專門從事合同糾紛代理的律師,以便能夠更好的維護你的權利。四、準備開庭若是聘請了律師,律師會為你到法院立案。確定了開庭時間,法院會以傳票的方式通知開庭。開庭前,應與代理律師溝通,確定你是否需要在法庭上發言以及發言時有哪些注意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詐騙屬于公訴案件,受害人應當及時撥打110或者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對犯罪分子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常見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種:1、以定金為目標,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系,迫使對方違約,“沒收”定金。比如合同上規定:某月以前雙方在江西交貨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圍很大,究竟在江西何處進行交易,則不夠明確。這樣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為了彌補這種漏洞,就需要再訂立一份細則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釋,這個副件就是所謂的副合同,前一個即主合同,實際執行以副合同為準。針對這一情況,那些根本無力也無意履行合同的騙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間制造矛盾。這樣,當一方按照執行合同(副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時,騙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則為由,宣布合同無效,從而“沒收”在簽約時得到的定金。合同詐騙的常見種類有以下幾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
合同詐騙案件待刑案審結后,當事人經追繳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你好,刑事律師的辦案比較錯綜復雜,不僅需要經驗豐富,還需要律師有強大的能力。
好刑事律師通常非常了解當地的政策,有經驗,并且有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這樣的刑事律師才是好的律師。
合同詐騙可以到法院起訴嗎?需出訴訟費嗎
可以到法院起訴的,只要滿足條件都可以起訴;起訴需要訴訟費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擴展資料
財產類案件的訴訟費用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合同詐騙是公訴案件,應當先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由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報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判決。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公訴轉自訴,就是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訴。刑事自訴案件不交訴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合同詐騙不適用刑事自訴,應當先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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