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主要靠消費者還是執法者?
打假主要靠消費者還是執法者?打假主要靠消費者和執法者共同合作。
打假指的是打擊制假販假行為,消費者指的是購買產品和服務的個人和最終使用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工作進行舉報的權利。假冒偽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種或多種可以導致普通大眾誤認的不真實因素的商品。假冒偽劣商品可以分為假冒商品和劣質商品兩種類型。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職業打假與普通消費者有區別嗎?
職業打假人最害怕舉報、投訴等問題。
社會學家夏學鑾將那些以盈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比作“不良商業生活孕育出來的寄生蟲”。俗語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因為有假,他們才有存活的空間。客觀上來講,這些人對于市場的凈化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的代表。
當“打假者”以索賠為目的時,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線。有時候合法與違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職業打假就像在打擦邊球,同樣要面臨風險。
自王海以來,職業打假人“團隊”可謂前赴后繼,人才輩出。我們身邊也經常發生被“職業打假人”鉆空、索賠的案例。
2017年5月29日,最高院辦公廳對國家工商總局的答復意見中提到: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也就是說,其他領域會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但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在食品和藥品領域,法律支持他們知假買假,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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