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破產和解制度構成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獨立,又互相關聯。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依破產程序所進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進行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企業消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重整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對已具破產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以期使之擺脫經營和財務困境的特殊法律程序。
法律客觀:《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分析: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有: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算申請,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債務人、出資人不得提起重整轉換的申請。因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且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出資人才有權提出重整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評估項目包含以下:
(1)對破產企業部分財產(指定的財產)進行評估;
(2)對破產企業列入破產清算的全部財產進行評估;
(3)對列入破產清算的全部財產進行評估,并對破產企業債務進行清查核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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