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處幾年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處幾年有期徒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禁毒活動。其犯罪對象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觀方面表現為事先沒有通謀的情況下,實施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事先無通謀的情況下,故意予以包庇。本罪同包庇罪的區別在于犯罪包庇對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對象是特定的,即上述四種毒品犯罪分子,不包括其他的毒品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如包庇后者,則構成包庇罪。毒品犯罪有很多種,常見的就是走私毒品罪、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等。而要是有人對涉嫌構成上述犯罪的罪犯進行包庇的話,那么可能會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論處。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包庇罪雖然很類似,但確實單獨認定為一罪的,可見對包庇毒品犯罪之人的重視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包庇罪怎么判刑
包庇毒品罪是這樣判刑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事先通謀的,應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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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該怎樣認定,如何認定包庇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庇罪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犯罪,但很多人因為不了解包庇會造成犯罪,因而可能自己犯罪了自己卻不知道。而在認定犯罪的時候,就需要對包庇罪做出認定。那么大家知道包庇罪該怎樣認定嗎?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一、包庇罪該如何認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關于包庇罪的認定主要從已下幾個要點來講:(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二)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三)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后,也有人認為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于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行為。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二、如何區分包庇罪和窩藏罪?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區分窩藏、包庇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一)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二)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三)窩藏、包庇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包庇的,不能認定其是出于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大大小小的包庇或者窩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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