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 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 刑罰 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 選舉法 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 憲法 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于較輕的犯罪。
法律客觀: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ofpolitical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1.刑法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別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規定:(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3)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2.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獨立適用而有所不同:(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刑期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2)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夸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成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也適用該規定。此處注意兩點:一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不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是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發生了分離;二是雖然態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始于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但根據州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在主刑執行期間,罪犯的政治杈利也當然被剝奪。(3)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從主刑執行之日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依據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恭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七條規定外,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媸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限與管耕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五十七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予,應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觀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棚一年以上10年以下。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斕利的效: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女_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嘲一定,服收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10月29日)第四條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短不得少于一年。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是否擁有政治權利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但沒有附加 剝奪政治權利 ,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享有政治權利的; 2、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4年,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的,且在刑滿釋放后還要持續4年不享有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 拘役 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 假釋 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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