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防控疫情物資怎么辦
挪用防控疫情物資將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數額較大的或挪用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疫情救災物資的是否構成犯罪
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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