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哪些
一、
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食品犯罪罪名的種類有: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犯罪
二、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責任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第一百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第五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六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八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第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前款規定的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第十八條 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于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第十九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第二十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二十一條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認定
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認定?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 法規 ,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 罪名 ,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選擇。司法實踐中,根據行為的特征具體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在實踐中,把握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是否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尤其注意是否違反《食品衛生法》。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不違法就不構成犯罪。 (2)生產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斷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專業的食品衛生監督機關進行鑒定。如果無毒、無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險性也很小,則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不知道生產銷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犯罪。 二、構成本罪依據具體情形可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單位犯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犯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在食品衛生安全這方面的工作其實一直都是為社會民眾所詬病的,有很多人們日常要使用的這些食品的一些生產標準,原料等都并不足夠的公開透明。而要直接被人體使用和吸收的這些食品商家也泯滅人性,得到了添加一些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劑,對待這種行為是需要法律的嚴懲的!
鹵菜罌粟2個要判刑嗎
鹵菜罌粟2個要判刑。食品中摻用罌粟吸引顧客的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將面臨處最少管制,并處罰金,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如下: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有毒食品罪6000元可以緩刑嗎
有毒食品罪6000元一般不判緩刑。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還會被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出現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那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會被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如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5)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可以判緩刑的條件如下: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里的3年以下并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除上述兩種類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有毒食品罪6000元一般不判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推薦:
意外死亡私了賠償(煤礦工人意外死亡私了200萬是多是少)
先立案后批捕(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多久批捕)
偷十塊錢怎么賠償(被偷十塊錢報警能立案嗎)
房屋等他項權證是什么(房屋他項權證是什么意思)
被辱罵可以賠償嗎(被辱罵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