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口供是否會在法庭上公開
同案犯口供會在法庭上公開,讓被告人進行質證。依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口供是屬于刑事案件的證據之 一,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可以公開同案犯的口供,讓被告人進行質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案件卷宗證據是否可以行政公開?
刑事案件證據材料在開庭前,律師都有一個閱卷的時間,閱卷時可以拍照的,但是你說要公開案卷卷宗,這個暫時還找不到依據。
偵查階段證據能否公開
偵查階段證據不能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亦即秘密偵查原則,共分成兩個層面:一為“偵查程序不公開”,另一為“偵查內容不公開”,前者指偵查相關過程及偵查行為不得任意公開,以維護偵查程序的進行,后者則基于無罪推定原則,就偵查中相關當事人或關系人的資訊不得公開,以避免造成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的名譽、隱私或其他合法權益受侵害,防止泄漏機密,保全證據,防止共犯逃脫、串供或湮滅證據,維護當事人以外的相關人士的人格權和安全,并維護被告將來公平受審等權利,以避免造成媒體公審或人民公審,進而侵害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公平審判權。基于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法官必須通過公平審理以厘清案情真相,在審理程序中不得有使人加深被告涉嫌犯罪印象的談話或動作。
任何受到刑事追訴之人,均應享有法庭公平審判之權,此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顯示的重要的司法人權之一。在偵查階段,甚至尚未進入偵審程序之前,倘若放任媒體恣意對案件發表偏頗性報道或評論,不僅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并極易誤導犯罪受害人與一般民眾先入為主,進而產生偏見。一旦事后檢察機關及法院依據事實與法律作出偵查或判決結果,與媒體、民眾的既定認知產生落差,便會引起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勢必損害司法部門的形象。尤有甚者,當媒體偏頗性報道或評論激起社會公眾同仇敵愾地指責與謾罵,檢察官及法官等司法人員在強大外在壓力下,有時被迫作出不當判斷,以迎合媒體與民眾形成所謂輿論審判,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將不復存在。
扣押物證、書證的概念和意義
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款項等強制扣留或者凍結的一種偵查行為。
扣押物證、書證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證據,防止其損毀或者被隱匿。及時依法扣押物證、書證,對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犯罪,保障無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以及獲取犯罪證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守秘密。
證據可以公開嗎
法律分析: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般公開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會在法庭上公開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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