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里被同學撞倒摔骨折,對方應賠償: 1、 醫療費 (要有發票等票據);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費用(要有發票票據); 4、 護理費 (需要醫院的醫囑明確說明需要護理); 5、必要的營養費(以實際支出的營養費為標準); 6、住宿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學生打架賠償問題,也就是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課間小學生互相打鬧,出了傷害事故,學校有責任,應當賠償受害學生的部分損失,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主要損失還是應當由致害的學生家長來賠償。
賠償范圍一般有如下四個方面:
一是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等。
二是傷殘賠償: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三是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四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根據傷殘等級按照比例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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