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是多長(一)強制措施期限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3、 取保候審時間 ,不得超過12個月;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二) 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三) 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4、 退回補充偵查 ,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四)審判期限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 補充偵查完畢 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2、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二、 刑事追訴期限 怎樣 計算追訴時效 的起算,是指追訴時效從哪天開始計算。追訴時效的計算,應依刑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追訴時效的計算違反刑法的規定都是無效的。追訴時效應按下列規定計算:1、即成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2、行為犯,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3、危險犯,從實施危險并造成險害后果之日起計算;4、結果犯,從犯罪結果之日起計算;5、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計算;6、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7、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起算中斷,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繁雜,一般的一審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審理并結案。
2、檢察院公訴的案件,法院在接受到相關的文件后需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立案要求,但是這個過程不計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內。
3、法院在受理案件并立案后,一審法院一般審理的期限為2個月,民事案件為3個月,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至3個月,但是特殊的刑事案件經過最高院批準可以再進行延長,畢竟不是所有案件的審理情形都是一致的,每個案件復雜程度都有所不同,所以一般的一審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審理并結案。
一、刑事案件構成要素
1、作案時間要素
2、作案空間要素
3、案件相關人要素
4、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5、案件相關物要素
二、刑事案件基本特點
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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