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在刑事訴訟中會導致延期審理,是否要加重處罰應具體看待,如果是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時,翻供可能成功,后果自然不用多說,如果沒有足夠證據只是博一個機會的,翻供失敗也不會導致加重處罰;
但是如果是惡意的翻供,就有可能承擔更重的責任了,并且造成訴訟資源浪費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論出于何種動機或目的,翻供無外乎兩種后果:翻供成功或翻供不成功。一旦翻供成功,我們的司法然能還事件以本來面目,也能還當事者一個公道。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臨“認罪態度不好”甚至“認罪態度惡劣”的指控,給自己被從重處罰 “加分”。因此,提醒那些給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證口供的真實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別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難的事情。同時,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兒戲視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分析:錄假口供又翻供澄清事實還會處罰嗎,怎么審查翻供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會為自己帶來不利——喪失了“認罪態度良好“這一酌定從輕的事由。可以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證據過硬或者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會理會和采信。
如果被告人的供詞是該案的關鍵證據,而被告人翻供的,法院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待補充偵查完畢后再開庭審理。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會引發如下兩種結果:
1,不再認定為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處罰的事由。
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理程序將有簡易程序更改為普通程序。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法院可能決定將正在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逮捕,變更強制措施。
翻供怎么審查: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引進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同時,保留了職權主義的合理內核。在庭審階段遇到被告人翻供時,法官應依職權審問,查明翻供的原因、翻供的內容、尋找翻供的破綻、傳喚同案人到庭質證。
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過詢問被告人,了解翻供的真實原因。因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真有假。要查明翻供的具體理由,對因刑訊逼供為由翻供的,要詢問是何部門、何人、何時、何地、實施何種違法審訊行為等細節;對因記憶不清翻供的,要詢問影響記憶的原因;對誤解政策翻供的,要詢問為什么誤解及誤解的深層次原因。翻供必須有理由,對理由要做出詳細、合理的解釋。
2.查明翻供的內容。通過審查翻供的前后說法,查明翻供與前供不一致的差別之處,看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前供,還是部分推翻前供;是在事實方面翻供,還是在某些量刑情節上翻供。確定翻供的真正內容后,再看翻供的內容是否詳細、具體,進一步判斷翻供的真偽。
3.變換角度反復詢問,審查翻供的內容與其他證據是否印證一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供涉及的隱蔽情節,理清證據收集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理性分析,發現破綻步步緊逼。如被告人供述在先,且對隱蔽情節描述具體詳細,通過偵查取得的證據與被告人原供一致,對被告人翻供則可認為是無理翻供。
4.抓住細節適時傳喚同案人到庭質證。為防止被告人當庭串供,一定要選準時機和注意質證方法。質證主要還是應抓住案件細節,發現矛盾。因為翻供不可能在每一個細節都考慮得十分完善,在一些細節上可能有漏洞,不合乎生活的常識、常理、常情。如有的受賄案,被告人翻供時將受賄辯成是借款,有的僅是一面之交,借款幾萬沒有借條,沒有還款時間,借了幾年從不催問,這就不符合常理、常情。質證出現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人翻供,使其理屈詞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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