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以下。
【法律分析】
挪用資金數額60萬的,是屬于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的情形,量刑的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雀旅刑。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別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利攜螞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別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進行營利活動”,是指用所挪用的資金進行經營或者別的獲取利潤的行為。至于其是否實際獲得利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這里的“違法活動”是廣義的,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為,如走私、販毒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頃隱凳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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