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到期 后應該如何處理,可參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 解除取保候審 或者 變更強制措施 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 沒有違反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 退還保證金 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并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的相關規定。 如果不再重新 辦理取保候審 .應該不會再往下追究了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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