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認定的標準?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認定的標準: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三、構成本罪同時構成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認定
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認定?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 法規 ,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 罪名 ,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選擇。司法實踐中,根據行為的特征具體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在實踐中,把握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是否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尤其注意是否違反《食品衛生法》。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不違法就不構成犯罪。 (2)生產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斷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專業的食品衛生監督機關進行鑒定。如果無毒、無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險性也很小,則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不知道生產銷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犯罪。 二、構成本罪依據具體情形可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單位犯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犯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在食品衛生安全這方面的工作其實一直都是為社會民眾所詬病的,有很多人們日常要使用的這些食品的一些生產標準,原料等都并不足夠的公開透明。而要直接被人體使用和吸收的這些食品商家也泯滅人性,得到了添加一些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劑,對待這種行為是需要法律的嚴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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